如何遏制网络暴力,成为全国两会关注的重点议题。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建议,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这一不良现象。这一建议得到广泛关注、冲上热搜。
网络暴力不是虚拟的箭而是实体的箭,不是暗箭而是明箭。网络暴力不仅给一个个具体的个体造成了侵扰和伤害,还成了一种公害,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网络秩序,降低了人们的信任感、安全感,制造出一种“人人压抑,人人自危”的负面氛围。
遏制网暴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的议案或热议话题,而相关议案和讨论又得到了民众的高度关注,足以说明,很多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网暴的危害性,已经到了“不能忍”的程度,已经对系统性治理网暴达成了共识。
在当前的法律语境下,“怼”网暴还存在着不少短板。网暴还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民众或有关部门反制、打击网暴主要从“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点切入,相关调整规定也散见于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部分司法解释中,系统性不强,且不同法律之间还有衔接错位等问题。刑法针对侮辱、诽谤罪确立了一般自诉属性,通常情况下,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侮辱或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权力才主动介入,如果利用侮辱罪、诽谤罪的相关规定治理网暴,公权力的被动干预是常态,主动干预是例外。但网暴受害者的法律素养、诉讼资源、博弈能力都有限,自诉谈何容易。检察机关办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取证过程就持续了将近一个月,最后形成案卷18卷、光盘76张。光取证一环,就会难住不少网暴受害者,何况自诉还有其它多个环节。另外,侮辱罪、诽谤罪的刑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网暴犯罪的法律责任较轻,受害者维权的难度却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暴者的侥幸心理。
魏世忠委员的建议戳中了遏制网暴的难点、堵点、痛点,颇具针对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确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侮辱罪、诽谤罪条款进行拓展完善升级,专门添加网暴内容,给出网暴的法律概念,明确网暴犯罪的行为特征和要件,给网暴犯罪画出法律“标准像”,并加重网暴犯罪的法律责任。网暴犯罪杀伤力大,会严重侵犯相关对象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甚至会伤害相关对象的生命健康权益,因而,应把网暴犯罪确定为公诉案件,只要受害者针对涉嫌网暴犯罪的案件或线索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受理核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就开展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即便受害者针对侮辱、诽谤行为提起自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根据情节接收案件,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或者由法院提示检察机关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这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公安机关侦查网暴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检察机关针对自诉案件提级公诉的标准。
只有针对网暴侵权打好“法律补丁,强化“主动型公权救济”责任,才能降低民众针对网暴维权的门槛和成本,提升打击网暴的效率和效果,形成打击网暴的高压态势,荡涤压制网络里的戾气,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教育功能,才能给民众营造一种文明、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文/李英峰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