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银保监会:推进存量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 年底前必须全部符合《通知》要求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0-22 19:04

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今日(10月22日),北京-北京头条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保险公司应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做好预案的前提下推进存量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通知》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不低于以下等要求: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5%;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尽快全面实现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在线投诉渠道,接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提高办理效率,探索建立投诉回访机制等。

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保险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回溯数据不真实、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互联网人身保险新产品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银保监会还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保险公司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障和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保险公司应自本通知印发后第二个季度开始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银保监会指定行业组织协助实施相关工作。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内存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问:《通知》起草思路原则有哪些考虑?

答:《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通知》起草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支持行业应用金融科技手段降本提效,推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现普惠和普及。重点整治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不当创新、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三是坚持简政放权。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完善产品精算制度、细化行为监管要求、创新产品回溯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坚持一致性监管。对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在业务准入、产品定价、监管机制等方面保持一致性监管;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宣传销售、运营服务、检查处罚方面保持一致性监管。

问:《通知》适用范围?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问:《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同时,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问:《通知》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互联网保险发展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路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全面贯彻了《办法》确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上线即可全国经营原则,在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领域,高度重视日常监管中暴露出的问题,始终坚持简政放权、协调一致的原则。

《通知》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问:《通知》过渡期如何设置?

答:为确保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稳定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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