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发布通告: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警告或最高50元罚款。
此前,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正确佩戴头盔。自2020年6月1日起“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骑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
彼时,头盔需求大增以及价格大幅波动一度引发公众关注,南通、郑州、连云港、广东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头盔相关经营者和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月20日,公安部交管局发文明确,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同时,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部则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5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表示,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头盔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做好市场巡查和舆情监测,提醒告诫生产商、经销商等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从严从快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查。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