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是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价格,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要件,涵盖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价格法的制定,意在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现行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七章,分别是:
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自实施以来,价格法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已发生明显变化。
一方面,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另一方面,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价格法部分条款亟需修改完善。
修订价格法,在2023年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5年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这是该法实施27年以来启动的首次修订。
修正草案共10条,涉及三方面内容,分别是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以及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新的价格法修正草案,直指市场“内卷式”竞争的要害。
“内卷式”竞争是一种围绕特定市场空间的低质竞争、重复竞争,具体表现是企业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不断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源,但并未带来效率提升和技术进步,反而导致整个行业利润下降。“内卷式”竞争往往会导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导致消费者整体利益受损。
企业之间的无序“价格战”是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表现。
近年来,在光伏、汽车等行业,一些企业为在短期内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提供服务。
这种竞争看似给消费者带来一时实惠,实则“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导致企业利润暴跌、研发停滞,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扭曲竞争机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一些产品质量好、口碑信誉好的企业市场空间被压缩、利润被掏空。
中央已连续释放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明确信号。
4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到,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7月30日的会议提到,继续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另外,“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提到,健全产能监测预警机制,采取规划引导、产能调控、价格治理、行业自律等措施,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红线正密集划出。
2025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通过,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现行价格法针对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已有诸多规定。
现行价格法的规定
此次修订,完善了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对于商品领域的价格倾销,修正草案修改为: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针对服务消费领域的价格乱象,修正草案将“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列为“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具体表现方式,回应了近年来一些服务领域的经营者通过分解服务项目或者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多收或者重复收取消费者费用的问题。
此外,修正草案还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
“我们将加快推进《价格法》修订工作,研究修订《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成本测算标准,推动形成‘1+1+N’的低价倾销规制法律体系。”在今年9月20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束为表示。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要依法依规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健全行业成本调查、制止低价倾销等配套规则,加强价格执法监管。
要持续规范平台经济领域价格竞争行为,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价值,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