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把房分给儿子仍有居住权,儿子去世后孙女要求二老搬离被法院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10-16 17:49

重阳佳节来临之际,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老有所居”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老夫妻将家里宅院分给两个儿子,轮流随两个儿子居住。小儿子去世后,孙女继承宅院拆迁置换的回迁安置房,要求二老搬离被法院驳回。

老赵、老张夫妇年近八旬,育有二子。早年,二老将家里两处宅院分家给两个儿子,并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生活。后分给小儿子的宅基地上房屋经拆迁置换取得案涉两套回迁安置房屋,其中一套由二老居住。2025年,小儿子去世,二老放弃继承小儿子的遗产,由小儿子的女儿继承其父亲的遗产,现孙女要求二老腾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宅基地上房屋源于老赵、老张夫妇出资购置,后因分家登记至小儿子名下,属于附条件赠予,所附义务即保障老赵、老张夫妇终身居住使用。小儿子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应当承受该赠予附带义务,无权要求老人腾退房屋,故法院驳回孙女要求老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因置换安置房屋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各方后续可就设立居住权另行处理。

法官表示,该案的判决体现了保护老年人居住利益的司法底线。继承纠纷不能只算财产账,也要兼顾家庭伦理。案涉房屋源自二老早年出资,后按农村风俗分家登记至儿子名下,结合老人长期轮流居住的实际,该赠予附有保障老人终身居住使用的义务,属于附义务赠予。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应一并承担财产之上的居住保障义务,不能取得房屋后即要求老人搬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刘忠禹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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