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10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借款买房,丈夫起诉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各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购房所负债务也由两人平均负担。
王先生(化姓)与李女士(化姓)系重组家庭,两人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矛盾频发。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
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房屋是其以个人名义借款全款购置,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
王先生称,婚后家庭全部收入及财产均由李女士掌管,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案涉房产并无向外借款购置的必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双方未约定产权归属,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购房资金为婚内借款,不满足个人财产认定条件,其虽自述案涉借款由其独自承担,但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事前未约定该债务为李女士个人债务,事后王先生也未予以认可,因此不能认定该借款对应的购房款为其个人财产。
该案中,购房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前提下,相应购房债务应由王先生、李女士共同偿还。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李女士各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购房所负债务由王先生、李女士平均负担。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若无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五类财产依法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核心判定逻辑均围绕财产取得时间、人身专属属性、权利人明确意愿展开:一是婚前财产及其形态转化所得,不因结婚多年变为共同财产;二是人身损害相关赔偿、军人伤残类补助等带人身专属属性的补偿款;三是遗嘱、赠予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物;四是仅供一方单独使用的日常私人物品;五是其他带人身专属性质的特殊财物作为兜底情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