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定制眼镜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女士现场验光并花了4200元配新眼镜后,佩戴一周内持续出现头晕等不适症状,要求退一赔三,被眼镜店以“定制产品不退换”为由拒绝。起诉后,法院判决眼镜店退款4200元,王女士退还眼镜。
王女士诉称,其于门店现场验光后购买了案涉眼镜, 验光师检测了其原眼镜后, 明确告知 “度数未增长,仅新增散光”,并按照原眼镜度数进行配镜。但实际取镜佩戴一周的时间内,她持续出现头晕、视物时地面不平、远距视物清晰度不足等症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与工作。她认为眼镜店验光存在失误,“定制产品不退换”的服务须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眼镜店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其损失。
被告眼镜店辩称:在验光过程中,验光师发现王女士双眼清晰度无法达到平衡状态,在与王女士充分沟通后,双方确定了适当降低左眼度数,使双眼视力达到平衡状态的调整方案。案涉眼镜为专属定制产品,不具备二次销售的条件,无法办理退款,但可为其免费重新检测验光,更换全新镜片,不认可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西城法院查明:2025年8月11日,王女士于眼镜店现场验光并购买眼镜一副,支付货款 4200 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购买的不仅是成品眼镜,亦包括验光配镜服务。被告表示王女士接受调整度数的方案并确认了验光处方,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证据,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也表示眼镜度数与王女士原眼镜一致。王女士在案涉合同项下的合同目的是定制一副能够正常佩戴的眼镜,但被告提供的案涉商品不能达到其使用需求。且王女士在收到眼镜后数日内就已提出异议,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仅对案涉眼镜的镜架做了调整,并未解决根本问题,且还造成镜架部分磨损。对此,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同时王女士应退还案涉商品。
此外,因王女士提交的关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法院对其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眼镜店退还王女士货款 4200 元,王女士退还涉案眼镜。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