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季安排劳动者无需到岗上班,企业向其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吗?9月17日,北京延庆法院公布了多起涉及季节性用工的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售票员张某根据公司安排淡季无需到岗,但公司仅发放每月800元的生活费,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张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淡季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差额获得法院支持。
张某于2023年5月3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是售票员,工资标准为旺季(5月1日-10月31日)4500元/月,淡季(11月1日-第二年4月底)800元/月,工资实行下发制。
2025年7月14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股东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因贵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克扣本人工资,故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郑重通知贵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正式解除你我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
2025年7月1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其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9440元。
2025年8月29日,延庆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010.92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与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诉至法院,法院予以并案审理。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对张某的工作安排存在淡季和旺季之分。旺季张某正常到岗上班,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淡季张某无需到岗上班,公司每月向其发放800元/月的生活费。公司已向张某发放了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800元/月的生活费,并于2025年3月6日向张某转账了800元淡季生活费。
法官介绍,季节性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常见于旅游、农业、餐饮等行业。这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往往随季节变化而产生工作量的显著变化,但季节性安排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在淡季付出劳动,就随意降低甚至免除自身的工资支付义务。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该案中,用人单位在淡季安排劳动者无需到岗上班,本质上是因用人单位经营特点导致的阶段性无工作状态,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淡季每月仅发放800元生活费的做法,虽考虑了淡季无实际劳动的实际情况,但忽视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强制性要求。
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609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校对/罗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