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二手交易平台商业用途数据用户携带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95分平台向用户提供批量导入商品功能,导致来自转转平台的大规模二手手机商品数据被搬运至该平台,包括验机报告,且将转转防拆标篡改为某分防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消除影响并赔偿210万元。
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转转公司)经营的转转平台系二手闲置交易线上平台。上海置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潮公司)经营的95分平台系为卖家提供闲置物品网络经营场所的平台,与转转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置潮公司通过向其平台商家用户提供批量导入商品功能,大量搬运转转平台中包括商品规格、商品详情、商品图片以及验机报告等内容的二手手机商品数据(简称涉案数据),并在此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将商品图片上的转转防拆标篡改为95分防拆标,后自动上架对外展示销售,且宣称该商品已经过95分平台验机。
转转公司认为,置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数据享有的权益,并构成虚假宣传,损害了其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转转公司对于其经投入大量经营资源而累积形成规模化的涉案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置潮公司上述获取和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不当地损害了转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并且置潮公司将来源于转转平台数据的商品直接宣传为已经过其官方验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决置潮公司消除影响、赔偿转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万元。
置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商家用户有权在不同平台间对自身数据进行搬运,其经商家用户授权,仅为搬运数据提供辅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数据系包括商品规格、商品详情、商品图片以及验机报告等内容的二手手机商品数据,其性质属于商业用途数据,而非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自然人可在不同信息处理者之间进行携带的个人信息数据范畴。
其次,涉案数据并非由商家用户自行产生,而是通过转转平台提供的自研软件和工具操作验机生成,且系经转转公司的指导和算法修正后形成的规范化数据,相关权益并非由商家用户独自享有,后手平台不能仅凭获得用户授权而免责。
最后,置潮公司面向不特定的用户提供批量上传商品的功能,该功能虽需用户参与操作,但其直接后果是商家用户在转转平台上的大规模二手手机商品数据搬运至95分平台。置潮公司在搬运过程中还将商品图片中的转转防伪标自动篡改为95分防拆标,使得本不掌握上述数据的95分平台快速获取了完整、真实且可直接促成交易的涉案二手手机数据并对外展示销售。上述数据搬运规模较大,对转转平台的涉案二手手机竞争资源形成了实质性替代,损害了转转平台对涉案数据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置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