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围绕公平竞争、支持科技创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拖欠账款等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时限。
为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台。
为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活力,二审稿补充了对破除体制机制约束、包容创新成果与目标任务合理偏差、优化创新生态等方面的制度性授权。条例规定,本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活力。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满足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需求,二次审议稿补充了支持国有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本市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有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创业投资。
为更好地体现对民营经济的信任,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优化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各类经营行为和创新活动进行规范的表述。由于科技伦理等规范治理的需要,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必要约束时,注重了一视同仁的原则。例如条例规定,本市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切实解决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渠道和相关部门的处理时限和办理要求。条例规定,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