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上滑道、雪地漂移、冰上自行车等形式丰富、趣味十足的冰雪娱乐活动广受青睐。然而,这些活动也伴随着不少风险,不经意间意外事故便悄然而至。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参加冰雪娱乐项目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女子玩冰雪游戏滑倒磕伤
小丽与朋友们相约购票前往某“冰雪汇”活动,并参加其中的“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游戏规则要求小丽与朋友们手持发射电子激光的仿真枪,在雪地上互相“射击”,枪体上的接收激光装置被“射中”达一定次数后即为游戏失败。场地内设有相互独立的掩体,参与者可在掩体后躲避其他人的“射击”。
游戏过程中,小丽蹲在掩体后面伺机进攻,突然发现同伴已经来到自己的掩体侧面,正要向她“射击”,小丽举枪躲避的过程中滑倒在地,导致手中举起的仿真枪磕伤牙齿。小丽遂诉请“冰雪汇”活动的经营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经营者过错非人身损害唯一原因
本案中的“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是在雪地上开展的模拟战术对抗的户外游戏。基于游戏的性质、形式及其开展的场地、环境,该游戏本身即具有对抗性,且带有一定的危险性。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游戏开始前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游戏参与者配备基本护具及定期进行雪地防滑减滑工作,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同时,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该游戏的对抗性及雪地活动的风险应具有清晰的认知,其主动参与游戏后也应注意防护、保护自身安全。从小丽受伤部位来看,其为避免枪体接收装置被激光“射中”,举枪躲避与滑倒相结合,共同导致枪支撞击其面部,故某公司的过错行为与小丽牙齿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小丽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小丽主张某公司应当提供头盔护具,但其提供的其他类似活动照片中的头盔、口罩无法对其在本案中的受伤部位起到防护效果,目前该行业也不存在提供能够承受较大冲击力的全覆盖型面部护具的行业规范或普遍性做法。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对小丽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理】
1.经营者应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冰雪娱乐活动开展于冰雪场地之上,本身即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加之此类活动往往有多人参与,产生人身损害时可能涉及经营者、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等多方主体的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冰雪娱乐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此类活动的经营者既是有偿性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又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就活动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保障负担相应义务。
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在冰雪娱乐活动中,经营者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形式、开展活动的场地及规模条件等,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等环节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配备必要防护用具设备,进行安全提示、引导疏散,采取措施避免不适当的冰雪场地风险,事发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
冰雪娱乐活动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就参与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考虑到冰雪活动事故发生的概率,经营者可积极通过投保相应责任保险,为参与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人身保障,同时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
2.参与者负有避免自身损害的注意义务
在参加冰雪娱乐活动时,受害人也负有避免自身损害的注意义务。参加在冰雪场地开展的娱乐活动,参与者应当能够识别并预判此类活动可能导致摔伤等后果。受害人知晓冰雪娱乐活动风险仍参与其中,应承担其自身选择的相应后果。
本案中的“雪地真人CS”项目兼具雪地场所的危险性与战术活动的对抗性,这也正是该项目独特的乐趣所在。小丽在事前能够识别此类风险,仍选择参与,对于其遭受的损害,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责任认定方面,需要结合个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情节等,综合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及各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等进行认定。
如人身损害的发生还涉及其他参与者,则可能涉及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新增了自甘风险规则,该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受害人而言,除非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规则符合“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的朴素道理,也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各类文体活动的开展。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其他参与者对于其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权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文/徐冰 黄慧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