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别再让“先涨后降”套路消费者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1-12 15:55

近日,多名消费者反映,多家电商平台存在促销陷阱,有的商品一夜之间涨价数百元,让凑单满减后的价格反而高于活动前。还有消费者发现,支付定金后,尾款竟然涨价。(12月12日《新京报》)

如今,随着各大电商平台的激烈竞争和广泛宣传,“双十一”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文化,很多消费者形成了在此期间商品会大幅降价、抢购商品特别划算的印象。且近几年来,各大电商平台“双十一”期间的销量一直呈增长态势,足见消费者的热情之高。然而,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很多商家采取“先涨后降”,虚构原价的方式来诱导消费者。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诈经营。

根据《广告法》,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价格、销售状况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一些商品一夜之间涨价数百元,让凑单满减后的价格反而高于活动前,或者支付定金后,尾款竟然涨价。还有经营者虚构较高的原价,在促销当天降价,且以提高后的价格为降价基准,等于变相扩大了降价幅度,给人一种折扣幅度更大的感觉。这些操作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双十一”期间的价格为近期低价乃至底价,显然构成欺骗和误导,应该认定为虚假广告或欺诈经营。也就是说,“先涨后降”的行为既涉嫌违反广告法,又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可以说,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各种比价软件的流行,很多人不再像之前那样好糊弄了。大多数消费者购买前都会精挑细选,仔细对比当前的价格和历史价格。

故电商平台有义务完善监管措施,遏制“先涨后降”行为。每一笔交易的商品数据、价格数据均由电商平台掌控。对经营者在网店或商品页面发布的任何广告,电商平台均有能力监测,并发现违规、虚假广告后及时制止。

在大数据被充分运用的背景下,每日超过千亿的交易量就可妥善应对,辨别什么是“先涨后降”绝非难事。事实上,很多比价网站或比价软件往往能够显示某个商品一段时期乃至一年来的价格走势,是涨是降、幅度多少一目了然。因此,电商平台有技术、有能力、有义务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跟踪价格涨跌,约束价格欺诈行为。

监管部门则应尽到必要的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并处罚“先涨后降”行为,让商家及电商平台共同承担价格欺诈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以此倒逼电商平台和商家重视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不欺不诈。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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