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摩托炫车技就是感觉比较酷、比较刺激,发到网络上想博人眼球,炫耀一下自己的技术,想不到违反了社区矫正期间的管理规定。”潘某对自己因违反社区矫正期间管理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悔不已。
潘某是一名二十出头的年轻小伙,2023年10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潘某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自2024年10月23日止。潘某作为一名摩托车的狂热爱好者,没有考取过摩托车驾驶执照,但自以为有多年的摩托车驾驶经验,2024年6月驾驶摩托车在南京市区某隧道、高速路进行站立于摩托车上行驶、双手脱把等危险驾驶方式寻求刺激,并将视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吸引流量,哗众取宠,造成不良影响。
2024年9月20日,公安机关以潘某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构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2024年9月27日,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提请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为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该案,邀请包含律师在内的公证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播放了潘某发布在某网络平台上其站立于摩托车上行驶、双手脱把等危险驾驶行为视频。听证员审查后认为潘某作为一名被判处缓刑执行社区矫正人员,不珍惜司法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对法律法规缺少敬畏,现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如不收监执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险,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请对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认为潘某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建议对潘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24年10月15日,潘某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
“缓刑也是“刑”,社区矫正体现的是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倍加珍惜机会,不能认为没有坐牢就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放纵自己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人员更要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文/张松海 刘浏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