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动作可能致命!避免“开门杀”请牢记这些知识点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10-16 21:49

所谓的“开门杀”,就是在停车后,驾驶人或车上乘客开门下车时,没有认真观察后方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或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轻者会造成车辆损伤,重者会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发生。“开门杀”看似一个小小的动作,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

首先来看近日发生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的这起事故现场,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驾驶人在停车开车门时,由于没有观察路边情况,将其后方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事故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电动车受损。

交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货车驾驶人开车门妨碍了电动自行车的正常通行,承担全部责任。

再来看前些天发生福建泉州石狮市的这一幕,画面中,一辆白色小车刚把车停靠进路边车位,就开门下车。此时,突然打开的车门与后方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车主倒地受伤。

石狮市交警大队事故管理中队民警许文龙: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条规定也是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依据,小车开门的行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停车、开门、下车,这套流程再简单正常不过,但如果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江西抚州的这名男子驾驶白色小车在锦绣江南路段停下后,突然打开车门,与后方同向行驶来的一辆黑色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因白色小车驾驶人在开车门时疏于观察引发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黄鹏:不管是司机还是乘客,下车时应注意观察周边行人和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

开车门前疏于观察是“开门杀”事故主因

从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统计分析结果看,约92%的“开门杀”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事故多发一定程度上受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双方道路通行空间冲突影响。这一区域内停车上下人员需求较高,并与非机动车形成混行环境。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驾驶人安全研究部助理研究员马金路: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有30%的“开门杀”的事故是发生在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上。在这样的道路上,机非混行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矛盾是集中的。

另外,从事故统计分析结果看,这些“开门杀”事故中,有96%的驾乘人员都是因为忽略了开车门前的观察且开车门操作方法不当,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违法停车等行为,是“开门杀”事故多发的重要前置条件。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驾驶人安全研究部助理研究员马金路:我们发现有超过29%的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存在违法停车的现象,主要是停放在设置有禁停标志或者人行横道以及黄色网格线这样的地方。

近日,在湖南株洲荷塘区东环新城小区路段发生了一起因车辆突然开门引发的交通事故。

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荷塘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范阳:一辆违停小车突然打开车门,造成途经此处的电动车撞上车门后倒地,紧随其后驶来的另一辆电动车再次与其相撞,所幸电动车速度不快,没有造成更大的伤害。

“开门杀”引发二次事故发生率较高

据交警介绍,在因开车门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伤者有可能因为临近车道的车辆避让不及,受到二次伤害;另外,还有一种二次伤害的情形是,被撞的骑行人员倒地后,会给道路上的其他出行人员造成伤害。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研究数据显示,因“开门杀”引发的二次事故发生率较高,且事故后果普遍严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驾驶人安全研究部助理研究员马金路: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有超过30%的“开门杀”事故是引发了二次事故的。其中,非机动车骑行人或者是摩托车的骑行人遭到后方车辆的碰撞和碾轧,这是二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形态,占比占到了61%。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伤人 谁担责?

在因“开门杀”造成的事故中,如果造成事故的人是网约车的乘客,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担呢?在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乘客、驾驶员、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均被告上法庭。

事发当时,上海的方女士在某平台上叫了一辆网约车出行。临近目的地的时候,车辆在路口停车等候红绿灯,方女士想下车。在征得网约车司机夏先生同意后,坐在后排的方女士打开右侧车门下车。而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先生恰巧在车门一侧的非机动车道经过。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张先生跌倒受伤。网约车司机马上打电话报警,而张先生也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陈强:在本起事故中,驾驶员在机动车道内让乘客上下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他在乘客下客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的一个情况,也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当然作为乘客,在实际实施开车门的操作过程中,也应当要注意后方的一个来车情况。所以驾驶员以及乘客都在本起事故当中承担了相应的事故责任。

随后,张先生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司机夏先生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方女士承担30%赔偿责任,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网约车司机夏先生驾驶的车辆事发时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然而实际从事的是网约车营运活动,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性质与投保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且保险公司已在事前尽到提示义务,认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卢颖:我们觉得网约车平台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事实上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有相应的审核义务,也有管理的责任。在本案中虽然说是司机的行为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但是司机投保的时候投的是非营运,最后他却从事了网约车营运的工作,网约车平台对这一点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最终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的结果。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万余元。

乘客开门致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然而,对于不同具体情形的“开门杀”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近日,在山东淄博发生一起“开门杀”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因拒绝赔偿被告上法庭。

前不久,驾驶人金某驾驶小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排乘车人金某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将一名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老人王某撞倒,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乘车人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金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由于涉案车辆的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白丽娜:虽然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发生在侵权主体内部做出了主次责任的划分,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仍然应当以被保险车辆一方应当承担的总体责任进行整体评价。原告作为乘客打开车门的行为是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仅同意承担驾驶员的侵权责任,认为乘客开门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2023年12月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乘车人金某垫付的医疗费82823.32元。随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白丽娜:案件最后也提醒大家,虽然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一方因“开门杀”的行为所造成的责任进行相应赔偿,但要注意的是驾乘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责任人还可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乘客引发的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

还有一起类似因乘客“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在江苏南通。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乘客和司机主张,保险公司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而保险公司认为乘客不是车辆的投保人,因此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经过法院二审,最终做出了判决。

事发当天,江苏南通的卢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停在菜市场门口,乘客周某经卢某同意后打开车门。然而就在开车门的瞬间,车门与后面骑行而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朱某受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卢某和乘客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骑行电动车的朱某无责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朱某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项损失约2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乘客周某不是机动车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周某的“开门杀”才导致朱某受伤,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二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钱锋: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乘客与驾驶员是在一辆车上面,乘客的行动是经过驾驶员同意的,打开了车门。因此,这辆车还是在驾驶员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应该是属于驾驶员对整个车辆的控制范围之内,既然是这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法院: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赔偿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驾驶人卢某是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对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车行驶,还包括停放车辆、上下客等使用行为。乘客周某经司机卢某同意后开门发生事故,车辆在此过程中并未脱离驾驶人卢某的控制,所以可以认定朱某的损害是驾驶人卢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所致。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朱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避免“开门杀” 记住这些知识点

“开门杀”事故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驾乘人员只要开门下车前对周围交通状况进行充分观察、确认安全,其实是可以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那么,驾乘人员在开车门时,什么样的开门方式不可取,什么样的开门可以有效避免“开门杀”呢?记住,下面这几种开门方式不可取!

一是在马路上突然停车下人。极个别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停车,在此情况下乘客贸然开车门下车,极有可能与后方驶来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

其次是出租车路边停车,乘客突然开车门。有的出租车驾驶人将车停在路边下客,部分乘客在付完车费后,并未观察车外情况便打开车门下车,极易引发事故。

还有一种情况是车辆停放在路侧停车位后,驾驶人随意开车门。当驾驶人把车辆停在路侧停车位后下车时,如果不提前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就贸然开车门,很容易与后方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自行车发生碰撞。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陈强:如何有效地避免“开门杀”?这里有几点建议:

第一,驾驶员在选择上下客的地方,必须是将车辆停放至允许临时停放的地方。

第二,车辆应当要紧贴道路右侧,在让乘客上下客的时候,应当尽量让乘客从右侧车门上下客,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后方来车在开车门的空间内进行一个穿插。

第三,禁止在行车道内上下客,同样在车辆未停稳之前,不得让乘客打开车门上下客。

交警提醒,下车的时候可以采用“荷氏开门”法。也就是用离车门远的那只手开关车门。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陈强:如果你要选择远离车门的手开门,你的上半身就会发生一个自然的转身,这时候我的视线是面对后方来车的方向,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看到后方来车的情况。同时因为转身的原因,我可以大大减缓开门的速度,有足够的时间可以让我们观察后方来车的一个情况,这种情况下在确保后方来车没有问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就可以有效避免“开门杀”。

另外,还可以选用的是“两段式开门”法,那就是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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