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惕! 不负青春不负“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28 17:04 阅读量:61234

开学啦!开学啦!

各大高校即将迎来新生

自由!灿烂!新鲜!

让人应接不暇!

新一轮“开学经济”迅速升温

与此同时

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新生市场

试图利用校园贷等诱骗学生

遇到不法“校园贷”该怎么办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毛毛姐姐芳芳的遭遇。

拿到新手机和电脑的芳芳

完全没有注意到她所签的消费分期购物合同中

消费分期的利率超过了30%

催还款的电话一直打,芳芳不敢接

雪球越滚越大,不知不觉中

芳芳的债务已经高达数十万

催债的电话甚至打给了芳芳的家人和朋友

芳芳在爸爸妈妈的陪伴下

鼓足勇气,报了警

并不止芳芳一名受害人

不少大学生的遭遇都和芳芳一样

从几千元,几万元

最终到欠款几十万元。

法院认为,“借贷”只是虚假表象,其真实目的是侵占被害人财产。被告人选取在校大学生,以无抵押、快速短期放贷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砍头息等方式不断虚增债务。

还对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采用电话轰炸、上门滋扰、以物低价抵债等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强行“讨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的诈骗活动,严重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校园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策划 | 牛瑞金

文字 | 张蕊

漫画 | 袁国明

编辑 | 雷若彤

特别鸣谢 北京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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