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公司京豆抵扣个人消费被辞退 员工不服向公司索赔 类似案件判决为何不一样
扬子晚报 2024-08-09 14:32

近日,据裁判文书网消息,北京某公司一员工因私自使用公司的京豆抵扣个人消费410元被辞退后,员工不服,向公司索赔10万元,经劳动仲裁获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员工行为属违纪,公司系违法辞退,需赔偿10万余元。而江苏南通中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一收银员熟悉公司优惠规则,利用职务便利套现700余元被辞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公司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协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案件回顾:用公司京豆私自购物被辞退,员工提起仲裁

记者梳理发现,当事人任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从事客户服务类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经营管理类工作。

任某在职期间,利用为公司从京东购物的机会,将公司账号绑定在自己手机上,为自己购物时,使用了公司所有的京豆41000个,折合人民币410元,后被公司发现。

针对任某的行为,该公司认为其违反《奖惩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条(四)款中第16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任某作辞退处理。同日,该公司向任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任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任某提出的理由为:自己因工作需要登录公司京东账号采买物品,但退货需绑定手机,但当时公司并无公用手机号,为此绑定个人手机号,对此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手机号和公司账号已绑定,导致购物有京豆抵扣时,无法分辨是自己还是公司的,并非故意使用。此外,公司调查时,自己主动承认错误,并无谎报侵占数额,公司也扣除了410元。

随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处理过于严厉,属违法解除合同须赔偿

记者根据裁判文书网上的案卷发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

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任某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只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属违纪行为。该公司虽提交了《奖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予以辞退。

法院认为,该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应属违法解除。虽公司在处理上过于严厉,但并不代表任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宽恕,任某应引以为戒。综上,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案例:公司促销员工私下套现,被解雇获法院支持

无独有偶,南通中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则正好相反。小吴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门店前台收银工作,其收到的《员工手册》规定:“严禁倒卖从公司购买的任何产品、券或卡,倒卖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性产品。”

该公司推出让利促销活动,即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消费者可通过会员账户领取相应的电子优惠券,结算时可抵扣消费金额。

然而,小吴借助熟悉公司让利促销活动规则的便利,让在门店消费的顾客先将货款汇入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当多位顾客的消费金额满足优惠门槛后,他再用自己的会员账户下单领取优惠券,以优惠抵扣的形式进行结算,从而套现获利,共计7次,获利700余元。

此后,公司发现小吴存在套现行为,以小吴破坏销售政策实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吴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小吴虽然获利数额不大,但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贸易公司据此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贸易公司支付小吴剩余工资等费用2万余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有轻重之分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捷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以上两则案例中,员工的行为均损害了当事公司的利益,但数额较小,危害后果不大。不过,两者的性质也有区别。前者只有一次,且事出有因,后者则多次违规,因此获得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王律师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这其中就必须要求,其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细致准确;其二,劳动者的行为应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王捷律师分析认为,劳动者的“严重违反”认定,不能仅凭损失的金额进行判定,比如,其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给公司是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等,有时,尽管数额不大,也应当认为达到了“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文/梅建明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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