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债权人确系出借给夫妻二人款项 应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7-24 20:5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3日召开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称,2020-2023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均为二审案件。其中,2020年审结26件、2021年审结47件、2022年审结40件、2023年审结23件。从案件结案方式来看,判决133件、调解3件。上述判决案件中,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46件,占比34.6%。

二中院表示,在近95%的案件中,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夫妻对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此时,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无论是证明“共同意思表示”还是证明“款项用途”,债权人的举证难度都较高,导致败诉风险增加。

二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提醒,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确系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如一方无法到场,也应要求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尽量要求债务人写明借款用途,尤其是如果借款时声称用于家庭生活的要予以书面确认。对于借款过程中形成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要及时妥善保存。

在相关债务确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例如,避免银行卡及其他金融账户混同使用;当接收来自配偶或其他账户的大额转账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准确厘定债权债务关系。

通讯员 朱丽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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