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小摊点卖个黄石土豆片也能侵权?7月15日,小摊贩林某随意使用“黄佦佬”商标的图案和文字,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定为侵权,支付赔偿金1.5万元。
赵某在武汉某小吃一条街经营黄石土豆片生意,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成为周边闻名的“网红打卡点”。赵某专门注册了“黄佦佬”文字和图案商标。
2022年3月,赵某发现南湖附近的小摊贩林某售卖“黄石秘制土豆片”,招牌上印有自己注册的图案商标,还标注了文字“黄石佬”土豆片。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赵某说林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持有的商标权。林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图案是商标,文字标注的是“黄石佬”,而不是“黄佦佬”。得知自己被起诉后,立马停止了经营,自身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是“黄佦佬”图案以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赵某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未经赵某允许,在餐车上同时使用“黄石佬”图案和文字商标。“黄石佬”和“黄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图案相同,容易导致公众产生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期间内被告的实际营收额、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主要经营范围、时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黄石是地名,土豆片是通用名,商家写入招牌并不构成侵权。”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看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文/耿珊珊 陈木子 易丽萍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