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方式迎变:庭外委托和解制度“落地” 舒缓审判压力
南方日报 2024-07-11 07:50

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下称《和解规程》)正式印发。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方式迎来变化,债务人除了前往法院申请,还可委托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

《和解规程》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在个人破产“法庭主导”的程序以外,探索构建和细化了“庭外委托”和解机制,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和解规程》将于8月1日起试行。正式实施后,对于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数量较少且配合度较高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接受委托,组织庭外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缓审判压力的作用。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回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等相关情况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

《和解规程》依照《条例》并参考人民法院有关指引,探索构建起包含“发布公告→财产申报及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核→征询意见→组织表决→组织签署和解协议→申请确认→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将由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签署《和解协议》。为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和解规程》明确,《和解协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可依法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和解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相关人员可申请终止执行。

此外,《和解规程》规定,出现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债权人明确不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和解,启动庭外和解工作超过三个月但未能促成和解,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碍庭外和解工作,债务人涉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等情形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终止委托和解程序。

文/曾子航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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