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591元,处罚超1800万元?权威解释来了
上海证券报 2024-06-27 20:5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近日一则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引发市场关注。

该处罚信息公告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并处以罚款18638995.5元。

数百元的违法所得,却被处以超1800万元的罚款,如此悬殊令市场不解。对此,记者自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了解到,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表示,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这也解释了罚单上591.63元的违法所得——这实际上是该企业因汇入资金及其结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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