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摔倒公交车紧急制动致乘客受伤 “连环意外”谁担责?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6-05 22:42

一名女子骑电动车不小心摔入机动车道,此时路过的公交车连忙紧急停了下来,结果导致车上的一名乘客因此受了伤,这样一起“连环意外”中,公交公司、骑行女子、乘客自身,责任要如何承担呢?

这是一段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画面,2021年12月的一天,当时天色已晚,公交司机杨先生正驾驶着公交车行驶在一处路段的机动车道内,突然,公交车右侧骑着电动车的陆女士撞到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护栏,然后连人带车摔入了机动车道内。为了避让摔倒的陆女士,公交司机杨先生连忙采取紧急制动。不过,虽然车辆及时停了下来,但车上的一名乘客方女士却因此摔倒受了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顾慧萍:造成了车上乘客的受伤。经鉴定,伤残十级。事发后,交警认定本案陆女士应当承担事故全部的责任,公交司机和乘客无责。

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很快有了结果,不过,对于乘客方女士的伤情,又该由哪一方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方女士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却没有保障她的安全,应该对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方女士于2022年11月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具有旅客运输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保障乘客的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认定公交公司赔偿乘客方女士各项损失总计14.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公交公司对方女士进行了赔偿,之后,公交公司将骑电动车的陆女士告上了法庭。在公交公司看来,正是因为陆女士骑行时操作不当,才最终造成了车上乘客受伤,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陆女士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不过,公交公司的诉求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公交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方认为在此情况当中,我方是因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本案的被上诉人陆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公交公司一方认为,这起事故是由陆女士的过错引发,危急情况下,公交司机采取了对应的补救措施才避免了更大损害的发生,属于紧急避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陆女士承担。不过,陆女士一方并不这么认为。

陆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主要的观点他的紧急避险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本案中上诉人的驾驶员属于特殊身份,对其有特殊的要求,他从事的业务要求他对这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因此他不能使用紧急避险来进行抗辩。

那么,公交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驾驶非机动车的陆女士撞上隔离护栏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公交司机杨先生为了避免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受危险,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衍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顾慧萍: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本案中,公交车司机明显是具有紧急避险的意识的,其在观测到陆女士摔入机动车道而采取紧急制动的措施,是具有不得已的因素,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公交司机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对于保护他人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认定杨先生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紧急制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公交公司自愿减少应赔金额1万元,减轻陆女士的赔偿负担。最终,2024年2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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