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30 10:28

5月30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共计25条。从动物饲养、运输到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置等环节,实施办法草案对各环节都给出了详细安排,突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

针对屠宰加工场所,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动物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屠宰加工场所出具的动物产品凭证,应当包含动物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动物防疫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物产品溯源管理工作衔接机制。

在运输环节,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病死动物如何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和宠物饲养需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和收集暂存点并向社会公布。收集暂存点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登记、消毒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收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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