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据湖北高院消息,家中失火,男子杨某为救妻儿冲进火场救人,全身多处烧伤,保险公司却认为其是免责条款中的“自致伤害”,拒绝赔付。为此,杨某的父亲老杨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22年的腊月,咸丰县老杨家全家人一起搬进了新房,准备在这里过一个快乐的春节。吃过年夜饭,大家和往常一样,开始走亲访友,只有妻子和儿媳以及一个还在襁褓中的宝贝在家中休息。
临近午夜,突然一声“着火了”的呐喊划破了宁静的村庄,火光的方向正是老杨的新房,父子二人急忙赶回家。儿子杨某更是不顾阻拦,冲进了火海中救人,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程度二级。
儿子伤残二级,其他人重度烧伤,老杨家的不幸一时传遍了县城的大街小巷,不断有相关单位和社会人士对老杨伸出援助之手,得知儿子的公司有为其购买意外险和健康险时,老杨找到了相关保险公司,却被告知不予赔付。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其子杨某的行为属于自致伤害,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是不予赔偿的。这种说法令老杨无法接受,被逼无奈,老杨只好来到咸丰法院,想为儿子讨回公道。
一审期间,双方围绕杨某火中救人是否属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进行辩论。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后,承办法官赵德祥认为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释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杨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且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受伤的情形。同时,保险公司抗辩杨某擅自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而拒赔,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故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判决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扑火救亲人,应该是每一个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不能简单定义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恰恰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现与传承,法律不应是冰冷的,而是有温度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总计58万余元的赔付款全部到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