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看环保案件中的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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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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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高伟光、陈数、袁文康、吕晓霖主演的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热播,该剧以环境资源领域真实司法案例为蓝本,讲述了罗远法官与夏未冬教授等人运用自身的法律与环境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迎面而来的环保案件中同污染斗争、引领司法变革、坚守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益的故事。一起又一起鲜活的环保司法案例,不仅让观众在江河之上目睹正义之光,同时也具有非常深远的普法意义。

【剧情回顾一】

法官罗远在审理刘国富诉大江市环保局未能依法处理江石化工厂污染问题的案件时,在苏卓律师的申请下,邀请了陵江大学环境工程系教授夏未冬出庭就大江天阳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发表意见,夏未冬在庭审中指出了环评报告隐瞒硝化废料的问题。

问题:在这起诉讼中,夏未冬是以法律上的什么身份出庭发表意见的?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剧中夏未冬作为环境工程专业的知名大学教授,属于该条规定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时也被称为“专家辅助人”,指的是具备某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专家辅助人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出庭,法院不能依职权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其次,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再次,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功能是单一的,只能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最后,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此为专家辅助人区别于专家证人的地方。

剧中夏未冬经原告诉讼代理人苏卓律师的申请,经法院同意,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就大江天阳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发表专业意见,其出庭的功能具备单一性,仅仅就环境工程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未参与除此之外的其他庭审环节,其所发表的意见在法律上相当于原告刘国富的陈述。

【剧情回顾二】

苏卓告知耿念和罗远,江石化工厂是凤凰岭祥发集团的子公司,江石化工厂东窗事发后,祥发集团董事长陈志强一度担心受到牵连,甚至害怕江石化工厂的账算到他的头上。

问题: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关系是什么?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由母公司设立,与母公司属于附属关系。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则对子公司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关系通常基于股份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公司还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资格方面,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二是名称方面,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名称。三是独立性方面,子公司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同时具备独立的意志,母公司不能直接控制和指挥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分公司因属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其经营活动通常受制于母公司。四是财产关系方面,子公司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属于母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母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即分公司的财产。

剧中,江石化工厂作为祥发集团的子公司,是独立于祥发集团的法人,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剧情回顾三】

就江石化工厂一案,省高院江院长号召改进环境司法审判体系。曲和平向罗远、耿念提出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建议。罗远认为,污染环境侵权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非由原告举证。

问题: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哪些情形?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条规定即是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实施加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剧中所提及的污染环境侵权案件就是这条规定所涉情形。

除此之外,法律中还涉及多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对产品不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等。

【剧情回顾四】

为了查清污染真相,法官罗远亲自到下横头村里取证,为此吃了不少苦头,但也收集了不少证据。

问题:法官可以亲自取证吗?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规则的一般原则,即由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相应证据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充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也存在例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仅限于特定情形,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上述特定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但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是有限的。

剧中,法官罗远所办理的案件涉及污染环境,因此有权亲自到村里依职权调查取证。

【剧情回顾五】

七星县法院作出了开创性的决定,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由罗远担任庭长,负责受理当地的环境公益诉讼,罗远认为七星运盛的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说服了其他法官由大江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对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格原告有哪些?

法官说法:

2012年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在第五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包括一些法定机关和组织,通常指环保行政机关和环保社会组织,也包括人民检察院。

剧中,大江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当地环保社会组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有权就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剧情回顾六】

大江市环保联合会起诉了七星运盛化工厂,但在开庭前,法院无法联系到杨运盛,杨运盛拒接电话,在法院传票传唤后拒绝到庭应诉,杨一木心急如焚,耿念安抚他,说杨运盛不出席也可以缺席判决。

问题:

什么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官说法: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是为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消极回避审判、故意不出庭应诉而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不过,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被告,主要包括离婚诉讼中的被告,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剧中,杨运盛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因此如果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诉讼进程,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文/钟文青(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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