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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核准追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彰显法治进步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09 16:30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4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

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故意杀人案因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而备受关注。检察机关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回应了公众关切。这意味着3名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被追究刑责,释放了未成年人不会因年龄小可以逃脱刑罚制裁的强烈警示信号,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有的犯罪手段和情节残忍程度均不亚于成年人。然而,受制于刑责追究须年满14周岁的法律约束,犯重罪的低龄未成年人都逃脱了刑罚惩罚。尽管较高刑责承担年龄门槛的设置体现了人文关怀,但也容易让低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滋生犯罪后不会身陷囹圄的错误认识,客观上不利于充分发挥刑罚惩治、教育挽救功能。

刑罚的人文关怀不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免责的避风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愈发低龄化、作案手段愈发成人化的严峻现状,降低刑责年龄门槛势在必行。为此,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三款中,将刑责年龄降低为12周岁。这种紧扣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不过分抬高刑责年龄门槛的立法,本身就是法治的进步。此举不仅有助于发挥刑法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倒逼家长扛起教育孩子、防范其滑向犯罪泥潭,确保公平正义。

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不让其因犯罪而毁了终身,是最大化保护其合法权益、促其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因此,在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责承担年龄门槛的同时,也不能比照犯罪成年人的惩罚标准,而应对其保持一定的宽宥。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立法降低刑责承担年龄门槛和核准追诉的限制条件,体现了既不扩大化又不放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导向,更有助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河北邯郸这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3名年龄已满12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之稳定、预谋之精细、手段之残忍、事后反应之冷静,颠覆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的认知。3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完全符合核准追诉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3人核准追诉,激活了刑法“第十七条”,适应了惩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的要求,诠释了“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当然,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施以严厉刑罚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在肯定降低刑责承担年龄门槛所蕴藏的法治进步意义时,也必须明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责不是目的,我们还应多从教育入手,久久为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实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的标本兼治。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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