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牙膏参照化妆品管理,不得这样宣称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3-07 14:35

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帮助女同胞合理选购化妆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化妆品选购温馨提示。提示指出,牙膏不得宣称可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等医疗功效;化妆品广告涉及附带赠送的,要明示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提示1:化妆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其广告中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提示2: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要分清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广告内容涉及化妆品分类和性能等表述,要与产品说明书相符合。特殊化妆品广告中可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新功效等内容。普通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中的功效表述,可根据化妆品实际功效,宣称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等内容。

提示3:儿童化妆品选购需理性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可以出现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表述。

“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需要说明的是,标注“小金盾”并不代表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提示4:牙膏参照化妆品管理

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牙膏广告参照普通化妆品广告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不得宣称可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等医疗功效。

提示5:赠品也要明示品种规格期限

化妆品广告涉及附带赠送的,要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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