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女职工刚怀孕就被解雇 公司被判支付6万多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07 14:21

确认怀孕第二天,劳动者王女士便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3月7日,东莞中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产假工资损失及哺乳期工资损失。

王女士于2021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3月9日,王女士与某公司商议调整工作安排等事项,并称自己已经怀孕,接着于3月20日在医院检查确诊怀孕。然而到了第二天,某公司却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王女士就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雇赔偿金、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损失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王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19941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时处于怀孕状态,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同时,从王女士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可见其于2022年10月顺产一男婴,而由于某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享受产假待遇和哺乳期待遇,公司应对其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故改判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19941元、产假工资损失42720元及哺乳期工资损失5236.4元。

法官表示,基于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及抚育子女的需要,法律在劳动方面对其实施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关怀孕期女职工,若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安排进行调整,与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孕期女职工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将其解雇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应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外,还应赔偿其产假、哺乳期工资经济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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