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青山”,你可听说过?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件涉及“买青山”合同效力的案件。
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一模式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因鲜活农产品保质期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激发了农产品交易的市场活力,对促进产销对接具有一定作用,受到部分种植户与收购方的欢迎。
不过,实践中,由于该种交易模式的订立时间可为农作物生长期的任一节点,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种植户与收购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通常也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也增加了农民维权难度。例如,纠纷发生时,农产品往往是已经或接近成熟状态,如争议不能迅速解决易变质损毁;市场波动时部分收购方恶意违约,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买青山”模式看似简单,但蕴含着一定的风险。表面上看,这种模式不计较产量和质量,是一口价。但收购方出售农产品时毕竟要随行就市,一口价的设定其实取决于双方对产量、质量以及上市价格的预期。而农业生产始终要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不能准确预判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条款,尤其是对一些细节尽可能多做约定。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农业经济也不例外。合同一旦签订并依法生效,双方就都应诚信守约。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有力维护了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该案判决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此后,当地相关部门还制作推行“买青山”示范合同文本,共建“买青山”交易纠纷的速调速裁机制,确保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组织买卖双方处置成熟农产品。这是以法治的力量为“买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风险。
近年来,农产品销售新模式层出不穷,有预售拼购,有农田认领,有线上拍卖,有直播带货。应当看到,这些模式只是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毕竟,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依然是农户、地头市场、批发市场、终端市场、消费者的类似链条,主途径依然是依照产量和质量定价。表面上看,我国农产品流通纷繁复杂,但各类流通主体间购销渠道较为稳定。农产品营销当然要与时俱进,不过新方式不一定就是最佳方式。是否适合自己,能否承受风险,交易双方都要慎重对待。
某种程度上看,种植户和收购方是利益共同体,目的都是让农产品更好走向市场,实现应有的价值乃至增值。同时,两者也存在利益博弈,集中表现在地头收购价上。一种交易模式要想长久,必然要尊重双方利益。“买青山”也是一种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建议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把握好,尽量选择在对产量和质量能有初步判断时。必要时可以引入农产品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要提醒的是,不管农产品销售模式如何发展,生产者要始终注重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只有产品优质,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才能让收购方放心,最终实现增收。收购方也要合理评估自身能力,完善仓储运输设施,视实力发展冷链和加工环节,增强应对风险的弹性。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