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当日该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何兴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依法追缴何兴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受贿6636万余元、境外银行账户内存款高达336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何兴祥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银行授信、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36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何兴祥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在有关企业未按照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并将贸易融资挪作他用、部分授信业务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下,违规指使银行人员办理贸易融资授信。根据上述授信,中国银行有关支行办理信用证、预付款保函共计63.49亿余元、1.04亿余美元。截至案发,上述贸易融资业务造成银行本金损失14.61亿余元。
2014年9月,何兴祥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决定将有关企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调整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国银行有关支行先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共计17.46亿余元。2012年至2013年,在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且挪用贷款资金的情况下,何兴祥指使银行人员办理贷款7743万余元,造成银行本金损失962万余元。
2015年至2021年,何兴祥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家属在境外开设的由何兴祥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369万余元的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兴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何兴祥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自己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2016年以来国开行系统已有20余名干部被查
官方简历显示,何兴祥出生于1963年,曾任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嘉兴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海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4月,出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1年9月,何兴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何兴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何兴祥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绩观扭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不到位、搞变通,甚至自行其是,滥用金融审批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入职就业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国开行被查的中层及以上干部已有20余人,其中包括何兴祥在内的行级干部就有5人。
国开行腐败案件有七特征三大成因
2023年6月11日,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与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召开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商会。会议对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开发银行腐败案件进行综合检视分析,研究深化以案促改工作。
驻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发银行先后有多名干部涉腐被查,腐败案件具有涉案人员职级高、腐败时间久、系列案件多、信贷基建领域多发、50后60后为主兼有年轻化趋势、风腐一体问题严重、新型隐性腐败突出等七大典型特征。
究其深层次原因,一是有的领导干部自我要求不严,甚至带头腐败。二是业务偏离主责主业,内部管理粗放,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三是选人用人重才轻德,企业文化落后。近年来,虽然派驻组和党委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消减了存量,但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
驻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建议,开发银行党委要从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挺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聚焦主责主业、扎紧扎牢制度笼子、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一把手”管理和班子成员“穿透式”监督、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等八个方面持续用力,推动开发银行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深走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