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 | 诺亚踩雷、京东被告 到底谁来为300亿元资金负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05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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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京东再就被诺亚财富起诉一事发声,称诺亚财富是“企图混淆视听,继续误导投资人和广大公众,推卸和转嫁责任,为自己寻找‘替罪羊’”。作为“承兴系”事件的两名受害方,为何要“互相伤害”?伪造的两枚萝卜章,就可以轻松获得几十亿甚至数百亿的融资?这一300亿瞒天过海的合同诈骗案,仍等待法律的裁决。

两枚萝卜章骗走300多亿 罗静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投资人公开披露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承兴系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对京东、苏宁等多家电商公司的应收账款,骗取多家机构的融资款。截至案发,被告人骗取被害单位共计300余亿元,多家单位共计损失80余亿元,其中诺亚旗下的上海歌斐实际损失34亿余元。

“承兴系”的由知名女商人罗静实际控制的公司。罗静生于1971年,为中国香港籍,作为国内商界女性领袖俱乐部“木兰汇”的成员,罗静一度被称为“商界木兰”,她还连续入选2017年、2018年商界木兰精英30强,甚至得票率还超过了格力电器董明珠。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罗静案作出一审判决,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万元。

判决后,罗静提起了上诉,目前,罗静的刑事案还在二审中,一审判决还未生效。

广东远泽律师事务所陈宇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诺亚和京东之间的起诉案,“这个案件回过头来看,现在去民事起诉立案的话,个人认为立案可能都会有一定困难。之所以能存在这个民事诉讼,也是‘打了个时间差’。”

陈宇说,根据已知的诺亚方诉京东的诉讼请求来看,可以推测当时诺亚方起诉京东时的前提是以罗静系与京东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为基础的。因民事诉讼除了要有明确的被告以外,还需要证明其以何种法律关系作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这样才能达到立案的基本要求。“我认为当时之所以能立上案,很重要的原因是罗静等人的犯罪行为还未被审结,法院在决定立案时也不可能知道该情况。只能在法院发现罗静等人涉刑的情况后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重新恢复审理。”

为何这几家大公司都被罗静玩得团团转?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罗静屡次造假,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谁都没有发现?

相关司法材料披露,2016年6月,诺亚控股与承兴系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此时,承兴系与京东有3C品类的真实业务,这也成为诺亚控股为承兴系提供融资的基础。

诺亚公司开展尽调时,京东公司开始时是面取,2017年6月起,承兴公司称京东公司不愿配合面取确认函,不再开放VC系统旦账期由37日调整为180日并提出更改确认方式,提供了京东公司联系人于某电话以通过承兴公司转递确认。

2018年6月,方建华等人赴京东公司访谈时,因为承兴有正常的合作往来,他们便获得了由王某正常提供访客码,但进入京东职场后,方建华等人的行踪却没有告诉京东方面。而是由“崔某”接待。这位崔某实际上是冒牌的,真实的崔某的确是京东苹果业务的负责人,但他并不知道这次被假冒的会面。

2019年4月左右,承兴公司的相关人员又提出京东VC网页的结算单、红字通知单等数据及虚增苹果手机业务的新需求,在微信群里讨论、传输数据,租用了服务器,制作了在线数据库,通过插件系统实时修改替换京东VC网页。

当月,方建华和安徽众信等人再次访谈了假冒的“崔某”。向尽调人员演示了这套伪造的VC系统。同年6月14日,方建华通过QQ远程看了伪造的VC网页系统,并通过录屏录下了部分账户密码,登陆了佳能账户,但其他账户登陆不上后认为承兴公司修改了密码。

6月17日,方建华等人至京东公司尽调,号称京东公司苹果业务负责人储某和助理进行接待,后发现账期改为180日的合同都是假的,次日发现参与接待的储某也是假的。

为何这些人都能进入京东?据悉,此前京东与承兴系的确有3C品类的业务,其联系人向彼时的对接人员称,想要“感受618的气氛”,因此获得了预约码。

那么快递是如何被拦截的?据悉,2017年5月起,承兴公司用快递形式拦截函件,在诺亚公司寄给京东快递收件时,他们提前拿到快递的单号,并且根据单号等信息,在快递员处拦截快递,后盖上伪造的公司印章,然后以京东公司名义寄回给诺亚公司。在寄件时,还会以京东公司为地址寄出快递。

上述一直参与尽调的方建华是诺亚基金团队副总监,而在“承兴系”操作诈骗的链条中,此人充当了关键角色。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在收取了300多万港元的前提下,“诺亚公司每次都是方建华带队到承兴公司来访谈”。方建华表示,自己利用与承兴系公司联系业务的职务便利,为承兴系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主要是加速处理承兴系公司与诺亚公司的运营操作业务、同意承兴系公司提出更改确认方式、在尽调时提前通知承兴系公司做好准备等。早在2019年6月,也就是“承兴系”诈骗案爆发时,方某就已至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投案自首。

京东被卷入该案件 回应称是匪夷所思的恶意诉讼

2019年,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和诺亚融资租赁公司(现更名为自言汽车)就起诉京东、承兴系公司及苏州晟隽,诉请京东承担所谓的合同责任,此后案件一直搁置,直至刑事一审判决出来后,民事案件才重新启动,基于刑事判决对承兴诈骗事实的确认,歌斐、诺亚租赁戏剧性的变更案由,由让京东承担合同责任变为让京东承担侵权责任,认为京东应对其受承兴公司诈骗一事承担责任。今年3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针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11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再次开庭。

京东发言人12月4日表示,京东作为毫不知情的受害者,被卷入历时四年的恶意诉讼中,公司的声誉和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承兴系合同诈骗过程中,承兴系公司用假冒的京东公章、假冒的京东员工、假冒的京东系统和虚假的交易数据,轻易骗过号称“全球综合金融平台”的诺亚财富及旗下歌斐资产,获得歌斐巨额融资,直致爆雷。面对持续两年多的诈骗行为,歌斐资产尽调工作出现明显缺陷、投融资管理出现巨大漏洞,高管方建华接受承兴巨额贿赂(一审已被判刑),导致投资人受到重大损失,对投资人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

京东发言人表示,根据公开信息,诺亚财富近年来先后发生十余起类似事件,上百亿基金兑付面临问题,并多次对投资人隐瞒信息,屡次被监管部门警示和处罚,说明其长期存在严重的风控缺陷。目前“承兴案”相关刑事案件已一审宣判,承兴实际控制人罗静等诈骗嫌疑人均被判获刑。诺亚财富及歌斐资产仍罔顾投资人信任,拒不审视其内部管理问题,恶意对第三方京东发起匪夷所思的高额诉讼,企图混淆视听,继续误导投资人和广大公众,推卸和转嫁责任,为自己寻找“替罪羊”,我们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该案件。希望诺亚财富及歌斐资产正视自身问题,拿出诚意和整改措施,尤其是提升作为财富管理公司最基本的诚信和素养,真正维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

此前有报道证实,“诺亚财富”已有超过百亿资金踩雷,包括辉山乳业、乐视、暴风集团、天神娱乐等。诺亚财富也回应称,“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行动”。此外,因存在风险评估不完善、销售及分销投资产品的内部系统和监控缺失等多个不规范行为,先后被在2018年5月,被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谴责并罚款500万港元。2018年8月和2023年8月,诺亚旗下歌斐资产两度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前已有苏宁易购先例 合同章伪造未被判责

实际上,该类案件早已有审判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中,就揭露了虚构与苏宁易购四亿应收账款,保理公司被骗的案件过程。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显示,2017年10月24日,新骏保理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前由其工作人员至江苏省南京市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办公地址办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的面签手续,由自称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某”接待。商谈后,最终在相关材料上加盖了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此后,新骏保理公司向智宝公司先后支付了6笔应收账款。

但被告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共同辩称,新骏保理公司持有的《大单采购合同》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以及办理相应文件面签手续的“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跃”身份均系伪造,公司不存在与涉案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本案涉嫌诈骗,智宝公司工作人员伪造苏宁采购中心印章,虚构交易,相关案件已由公安立案侦查。

原告新骏保理公司称,新骏保理公司与智宝公司实际发生6笔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共计4亿余元,智宝公司均提供了与苏宁易购签订的相应《大单采购合同》。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及“陈跃”身份系伪造的情况下,签订基础交易合同并非苏宁易购的真实意思,故上海金融法院对新骏保理公司要求被告苏宁易购承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大单采购合同》项下合同债务不予支持。

但法院也提到,虽然《保理业务合同》基础债权不真实,但并不影响《保理业务合同》的效力,新骏保理公司选择按照《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向智宝公司主张回购责任,该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2022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新增裁判文书公告,要求智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骏保理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9亿余元,并按规定利率和基数支付保理预支价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截至目前,智宝公司相应执行情况尚未公示,2020-2022年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律师:诺亚方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应关注商业活动尽职调查

诺亚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陈宇表示,根据罗静等人的刑事判决已查清的相关事实来看,其与京东的债权债务完全是罗静等人虚构的,与京东完全没关系,京东也是罗静等相关人员“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受害方。所以就这个民事案件来说,京东完全是“躺枪”。个人也认为诺亚方对京东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罗静案现有的公开资料来看,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是罗静系公司与诺亚系公司,两者均以自己名义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回购协议等相关协议,诺亚系公司的损失也是因为该债权转让关系导致。在刑事案件查清后,可以看出上述行为与京东没有任何关系,民事角度而言也并不存在“代理”或者“被代理”的行为,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虽然罗静等人部分行为在京东办公大楼里实施,但京东给访客提供访客码,会客区供访客暂留等,我认为均是日常生活中可以理解的中立性行为,而非侵权行为或帮助侵权的行为,对此京东也没有任何责任,也无法预见到。

另外,苏宁受害情况与京东很类似,苏宁案的判决对本案具有很强参考意义,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之情形发生。

“我认为现在诺亚诉京东一案事实上模糊了此次事件焦点,因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京东都没有任何责任,这是一个从开始就能看到结局的’诉讼’”,陈宇说,“相反,我们更应该关注在商业活动中如何通过专业的判断、尽职的调查,去避免此类诈骗事件的得逞。尤其是此次事件中,受害的不仅是诺亚公司,其背后遭受损失的是众多的普通投资者。我们也应该去更关心普通投资者的损失如何善后的问题,去避免由诈骗事件引发而来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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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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