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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前车撞行人逃逸 后车碾压致其死亡 连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1-22 11:26

三轮摩托车司机撞倒行人后逃逸,不料行人被后车碾压致死,连环交通事故怎么判?11月21日晚,湖南高院公布了该起案例。交警认定三轮摩托车负主责,后车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死者家属与三轮摩托车达成协议,获赔9万元,随后起诉后车司机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理赔金额的损失,后车司机承担30%赔偿责任,因其系运输公司员工,事发时正执行工作任务,赔偿责任由其单位承担。

2022年9月21日凌晨,邹某持D型(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撞到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邹某未停车查看行人伤势,径行驶离事故现场。

约一分钟后,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来到事故地点,因事故地段视线较差,当黄某发现有人躺在地上时,对向驶来一辆货车,黄某无法避开,也来不及刹车,半挂车从李某身上碾压过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黄某遂报警并在现场配合调查。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邹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因李某的儿子起诉前已与邹某达成了赔偿协议,邹某已支付约定的9万元赔偿款。故李某儿子仅起诉黄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的33万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比例、数额均有异议。

原告认为,该案系多车事故,因被告邹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被告黄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则由被告黄某及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黄某无法预想到道路上躺着行人,来不及刹车,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认为,邹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扣除保险公司及邹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36万元后,剩余损失按被告黄某的过错程度,被告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黄某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黄某系运输公司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害,故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承担。

黄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案为多方事故,案外人邹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邹某在交强险内应当承担的部分也应予以扣除。经认定,李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1.2万元,扣除交强险剩余损失35.2万元(71.2万元-18万元-18万元)根据侵权人的责任比例30%进行赔偿。

此外,原告已就邹某应承担的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而原告的损失远超事故责任车辆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总限额3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邹某未投保交强险部分的份额,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8万元;运输公司赔偿原告10.56万元。被告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本案中,邹某撞人后逃离现场,直接导致行人被后车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自己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肇事不能“一逃了之”,逃逸不仅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伤亡后果,而且交警部门在责任划分时会认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民事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在商业三者险内拒赔,肇事者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查看,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其他车辆或行人靠近现场。如有伤者,应当立即抢救,拨打120,并告知交警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帮助有关部门更好的了解事故情况,为后续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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