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费”该不该收应有统一规定
北青评论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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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石家庄一大学生在餐厅吃饭时遇餐具收费1元,于是将4套餐具全打包带走。该事件被报道后,登上微博热搜。无独有偶,此前因餐厅消毒餐具每套收费1元,山东淄博一位大学生认为这笔费用不合理,将收费使用的餐具带走,亦引发网友热议。(11月6日 中国新闻网)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被收取“餐具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被认为是“消费潜规则”。如今,一些年轻消费者用付费带走的方式,叫板商家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也让“餐具费”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在餐饮经营者看来,消毒餐具是第三方提供的,“餐具费”属于消费者支付的餐具使用费用。但消费者觉得冤,“明明已经为餐食交钱了,为什么还要收取‘餐具费’?”

从法理上讲,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属于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是企业的主合同义务,向消费者提供餐具是其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也就是附随义务。打个比方,花店在出售鲜花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同样,提供餐具也是方便消费者进餐。对于餐饮企业来说,餐具无论是自己店里的,还是第三方配送的,都不应在餐费之外额外收取“餐具费”。

早在2007年,中消协就曾明确表态,餐饮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而不得将此转嫁给消费者。部分餐饮企业对配套服务收费,实质是变相降低服务标准,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消费者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命令禁止收取“餐具费”,收取“餐具费”现象仍然存在。由于面值较小,消费者通常也不会和餐饮企业较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家收取这类费用的风气。

在上位法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各地规定也不一致。有的明确禁止收取“餐具费”,比如《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有的则允许在事先告知收费标准、并提供免费餐具的情况下,可以收取“餐具费”。比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在“餐具费”该不该收取的问题上,不同地方规定不一,有悖于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对于“餐具费”缺乏统一明确的说法,也让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比如,有消费者因为被收取“餐具费”,想要把餐具带走,被店家阻拦称,只是付的餐具使用费。就此而言,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通过修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于“餐具费”该不该收给出统一规定,从而更好地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为消费纠纷定分止争。

文/张淳艺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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