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经营百货批发店的老李有点懵,起因竟是自己对外销售的一个叫“云南中药”的牙膏。据山东费县法院11月1日消息,虽然与“云南白药”牙膏有一字之差,但进价更便宜,老李就进了70盒,没想到因此被起诉。最终,法院认定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货蹭名牌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老李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老李在某镇经营批发店多年,某天,一开流动货车的人送来一款“云南中药”牙膏,进价3元,该牙膏与真正的“云南白药”仅有一字之差,其整体的外包装设计、布局、色调、字体等方面,与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而其店内有售卖的正牌“云南白药”牙膏,一支十几到二十几元钱。低廉的价格使老李没有经得起“诱惑”,就进了70盒,以单价10元的价格在商店里销售起这款牙膏。
后该情况被云南白药公司的打假人员获悉,委托公证处对老李销售“云南中药”牙膏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老李经营的商家告上法院,索赔4万元。老李对其商店销售“云南中药”牙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云南白药公司不该起诉他,而应起诉向他供货的商家。但是他多次试图联系供货商,始终联系不上,也无法提交合法来源的证据。其购进的牙膏仅卖了48盒,获利280元。
法院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货蹭名牌侵害商标权纠纷。老李经营的商店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外观上差异较小、构成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涉案“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导致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陷入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老李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系三无产品,使用这种产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店经营者的侵权情节及收益情况,云南白药公司的维权支出等因素,依法判决老李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法官提醒,作为商家,为了贪图蝇头小利,销售假货及侵权商品,将面临高额赔偿,得不偿失,因此在进货时应加强商品的甄别能力及防范保护意识,应当选择正规的进货途径,不采购来路不明的货品,同时应完整保留合法进货来源的证据,以避免因销售该类产品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