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对行受贿的重要细节刨根问底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完善证据锁链突破“零口供”困局
检察日报 2023-10-26 21:32

行贿数额与受贿数额相差380万元,究竟是谁隐瞒了真相?面对3名受贿人互相推诿、1名关键受贿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等难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勇能动履职,精准认定犯罪事实,高质效办理了康宁公司(化名)系列案件。

今年3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5月,鉴于周某是从犯,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此外,陈某涉嫌受贿案正在审理中。行贿人以及串通招投标工程分包人等40余人中,8人已被法院作出相应判决,15人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3人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行贿金额与受贿金额为何如此悬殊

2019年12月,康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负责嘉禾养生项目(化名)具体运营工作中涉嫌串通投标。2020年5月,公安等机关先后对40余名涉案项目工程分包人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立案侦查、调查。

2021年3月,该系列案件先后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康宁公司董事曹某、总经理陈某以及项目监理周某分别负责嘉禾养生项目审核、具体管理与监理工作,在项目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由于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罪名交织、争议焦点多,王勇带头承办案件,负责办理核心成员曹某、陈某、周某3人受贿案。

3名受贿人相互推诿,陈某始终以“零口供”否认收受财物,导致3人供述中能够相互印证的受贿金额仅有190万元。而承包工程最多的行贿人连某称,自己的行贿金额高达570万元。

行贿金额与受贿金额为何如此悬殊?连某作为行贿人,难道会冒着增加罪责的风险来诬陷受贿人?这显然说不通。面对言词证据矛盾较大、受贿金额认定存疑的困局,王勇坚持用证据说话,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经查,早在2015年,曹某、陈某、周某便约定由周某出面收受贿赂,再按照4∶4∶2的比例分配。长期以来,3人受贿分赃金额一直按约定分配。据曹某和周某供述,3人约定对所收受的连某的贿赂款仍沿用这个分配比例。于是,王勇敏锐地捕捉到,对“周某是否收受了连某570万元”这一事实的认定将会成为本案的突破口。

追问细节夯实证据链条

“我那天开了一辆白色的车,把车停在一家川菜馆的停车场,将装有2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交给周某,然后和周某、陈某一起在川菜馆附近的咖啡厅吃饭、打牌。”连某在接受讯问时说。“既然在咖啡厅吃饭,为什么不直接把车停在咖啡厅的停车场?”王勇追问道。“因为咖啡厅没有停车场,所以把车停在咖啡厅北面300米左右的川菜馆,那附近还有个银行。”

受贿地点的环境、天气状况,受贿人的住宅、车辆信息等细致入微的细节都成为王勇讯问中“刨根问底”的重点。通过比对连某和周某供述的行贿、受贿时大量细节信息,再使用地图、天气等App验证供述的每一个细节是否真实,基本可以印证周某存在多次受贿的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王勇带领办案组根据连某的供述调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并找到财务经办人员,印证了行贿款的来源。大量的间接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连某确实向周某行贿570万元。

查明受贿金额后,3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成为接下来的办案难题。周某收受连某570万元后,是自己独吞了,还是如他所说与曹某、陈某按照比例分配了钱款?3人的受贿链条如何运转?中间人陈某始终“零口供”,加大了案件的办理难度。

“零口供”也难逃法网

证据显示,连某的行贿款都是按照“周某—陈某—曹某”的链条流转。但是由于陈某“零口供”,始终无法确认陈某是否参与受贿。王勇在办案中发现,作为受贿链条最后一环的曹某供述稳定,坚称“收到过陈某转交的150万元”。根据常理,陈某不可能无缘无故自掏腰包150万元给曹某,这笔钱很可能来自周某转交的行贿款。

此外,在讯问连某的过程中,王勇发现一个重要细节:连某在与曹某、陈某、周某商议招投标事项时,约定事成以后给予3人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好处费,约1000万元。连某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给付好处费,3名犯罪嫌疑人对工程进度、工程总价款都心知肚明。案发时工程进度已过半,因此,周某无法瞒着曹某和陈某独吞570万元。

经过梳理分析,王勇认为,尽管陈某“零口供”,部分受贿金额无法确认,但是3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且受贿款分配比例确定,应认定该3人共同收受了连某贿赂570万元。

经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追加了曹某、陈某、周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追加了连某公司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经过调查研判,检察机关认为增加共同犯罪事实后,周某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遂依法对其追捕;除依法追缴曹某等受贿人的违法所得外,还依法追缴多名行贿人违法所得共计710万元。

2022年6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对曹某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某以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今年2月,该院对周某以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面对办案中的难题,努力选择最接近客观事实、最接近真相的路,而不是见到困难绕着走的‘低风险’之路。这需要勇气,更需要担当。检察官只有发挥好专业优势,进行穿透式审查,才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王勇说道。

文/卢志坚 史莹璁 吴哲珺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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