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被咬女童使用筹款治疗,狗主可减少赔偿?这个已判决案例或可以给出答案
扬子晚报 2023-10-26 14:30

四川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持续关注,广大网友一直十分关心受伤女童的治疗情况,纷纷响应女童家长在网络平台发起的对治疗款项的筹集。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如女童治疗使用爱心人士的捐款,那么狗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赔偿款项吗?记者注意到,近期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在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2019年12月,周某驾驶一辆轿车沿国道行驶,当行驶至湖南省汝城县一处乡镇路段时,其车辆越过中心虚线驶入对向车道,撞倒站在路边加油站旁的陈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

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汝城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

陈某在住院期间,通过“网络众筹”方式筹得款项5万余元。周某认为,在自己的赔偿款项中,应将陈某所筹得的这5万余元扣减。

法院认为,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性质,是社会救助款,系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陈某通过网络平台介绍其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与周某作为侵权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法律关系,以公益筹款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如果将这笔款项作为周某赔偿款的扣减依据,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平,还会打击爱心人士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侵权人周某主张将受害人通过“网络众筹”所筹集的资金抵扣赔偿款,法院不予支持,认定周某应当按照损害结果如数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这一法律问题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可见,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捐赠的款项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女童被咬事件”最新进展:所有善款原路退回

10月25日,轻松筹通过微博通报大型犬撕咬幼童筹款情况:10月23日,成都崇州被狗咬伤女童转出ICU,情况比较稳定。经与发起人沟通,轻松筹将对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额原路退回。

随后轻松筹微博发布被咬女童妈妈的书面回应。回应中称,“目前我们花费的治疗费用近6万元,物业和对方在医院预交的费用还剩16万,涵涵的后续治疗费用暂时有了保障。因此,我们决定将所有善款原路全额退回给大家。”

据报道,女童被烈犬撕咬后,家属在某互联网平台发起筹款,短短5小时18分钟,就有8.7万名爱心网友捐款200余万元。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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