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山西代县精诚矿业致3死坍塌事故公布调查报告 董事长在内47人被追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18 12:38

2022年9月1日5时许,山西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3.16万元。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官网10月17日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此次事故中,包括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内的47人被追责。

2022年9月1日5时许,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刘华云、卢治国,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闫俊云、王贵兵4人分驾4辆自卸卡车,从车队驻地出发,依次到达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干选厂下部1874m平台中南部,4辆车南北向依次停放,驾驶员在驾驶室内等待装车。

当日5时30分许,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1874m 平台以下突然发生塌陷,停放在此地的四辆车瞬间滑入塌陷坑内,除刘华云从所驾车辆迅速跳窗逃生外,其余三人和车辆随土石一起滑入坑内。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精诚矿业Ⅱ采区擅自对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₃矿体进行地下开采,形成采空区;精诚矿业Ⅰ采区在2号排土场1890m平台擅自建设干选厂,且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排土场;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压覆采空区;采空区顶板岩体裂隙发育、降雨汇水浸入裂隙,降低岩体强度。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引起采空区顶板局部逐渐冒落至突然坍塌,导致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的干选厂1874m装矿平台坍塌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一座矿山由一个经营管理主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采空区调查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在未经设计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开采形成采空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事故前发现事故现场周围有地裂缝,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瞒报事故,延误救援时间。有关监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干选厂并投运的行为监管不力,地方党委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9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精诚矿业董事长及Ⅰ采区实际控制人王东良、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韩振宇、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韩振良、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干选厂负责人邓兵、精诚矿业总经理及Ⅱ采区主要负责人王苏东、精诚矿业Ⅱ采区矿长马西文、精诚矿业Ⅱ采区工队负责人罗克卫以及2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该2名责任人已被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其中,董事长王东良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调查报告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东良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王东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韩振宇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建设并投运2号排土场上干选厂,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存在瞒报行为,延误救援时间,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韩振宇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11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和5家事故相关单位被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经审查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责任,依规依纪依法给予27名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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