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平台人员晚上擅自入室维修 女租客解约 法院判平台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9-14 15:20

陈女士通过一个租房平台租赁了一间合租房,然而,在没有通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平台聘请的维修人员晚间进入房间维修,因认为平台对门锁密码及人员管理混乱、随意,陈女士与平台解约。之后她起诉到法院。据上海一中院消息,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陈女士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维持一审判决,租房平台所属公司应向陈女士返还6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维修工深夜擅入出租屋吓坏独居女租客

陈女士在某知名房屋租赁平台选择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合租房,并与平台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平台向陈女士提供该房屋中的02卧室用以居住,租赁期限三年。

平台交付了房屋后,陈女士搬进了房间,后其他两室租客先后搬走,只剩陈女士一人独自居住在这套房子中。但一天晚上,陈女士在房间听见隔壁卧室有响动,怀疑有人进来,便一边与同事保持视频连线,一边壮着胆子大声讲话进入公共区域检查,“有没有人?”但对方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和澄清。

之后,陈女士在平台管家群中询问情况,结果无人理会。陈女士只好前往小区物业求救,并在物业办公室坐至天明。直至第二日,平台的员工才在查证后告知陈女士,入室人员是维修的师傅。

陈女士认为,平台聘请的维修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及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打开租屋大门的密码锁入室,足以证明平台对门锁密码及人员管理混乱、随意,不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报警。同时,陈女士希望相关负责人尽快出面处理此事,而平台始终是消极应付的态度。陈女士通过微信向平台工作人员提出要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并将在一周内搬走,但平台迟迟未对陈女士解约一事作出答复。后陈女士提前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该房屋。随后平台向陈女士返还5000多元。

租房平台:上门维修行为不构成违约

陈女士对退费不满,与平台协商未果后,便将平台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押金、剩余租金及服务费,共计6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余元、赔偿中介费损失共2000余元。

一审中,租房平台表示,上门维修空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涉讼房屋卧室租客退租,需对卧室进行退租配置,包括保洁、消杀和维修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空调维修人员在晚上11时许进入涉讼房屋,已然超出正常合理的上门维修时间,且平台未就该时间点合理通知给陈女士。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当时存在紧急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陈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经核算确认,判决平台所属公司在已返还5000多元的基础上,还需向陈女士返还各项费用6000多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多元,关于中介费损失2000余元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不恰当的时间点擅自进入房屋对租客安全构成威胁

平台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平台称,陈女士的承租范围仅限于02卧室,虽然陈女士可以使用公共区域,但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并未移交给陈女士,且工作人员上门维修的03卧室不属于陈女士的承租范围,因此未对其居住安全构成影响。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基于合租房的特性,涉案房屋02卧室的使用权应由陈女士专属使用,公共区域部分的使用权由合租人共同使用。陈女士承租涉案房屋后,其居住的02卧室属于私密空间,房屋公共区域部分则属于相对私密空间,承租人享有生活安宁、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平台将涉案房屋02卧室及公共区域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了陈女士,故平台不再享有随意进入涉案房屋的权利。

平台安排的工作人员在涉诉房屋仅有陈女士一人租住且不存在紧急情况下,于不恰当的时间点未经陈女士允许擅自进入涉讼房屋,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了实质威胁。此外,平台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未及时予以回应,也未能给出实质性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团队负责人、本案审判长毛焱法官表示,对于合租性质的房屋,合租人对房屋内公共区域的使用具有容忍义务,但限于合租人与合租人之间,平台将公共区域使用权转移给租户,就不再享有随意进出的权利。平台应当要明确合租人专属部位以及公共区域的相应管理规定,细化租客入住后公司因管理需要进出租赁房屋的特别约定。另外,要明确区分紧急情况及一般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对于租赁房屋的入户管理规则,以保护租客对房屋的正常租赁使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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