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短小精悍、内容多元的微短剧在各视频平台火爆起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显示,2023年4月—6月,有116部网络微短剧获得全国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发行许可。
微短剧凭借小体量、快节奏、低成本的特点成为网络视听新赛道。但其在迎来井喷增长的同时,也遇到各类版权问题,如何解决其中的版权争议再次成为谈论的热点。8月下旬,科技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三步检验法”定分止争
在抖音的创作者个人中心页面中,“短剧”作为独立窗口与“作品”并列。“榜单排行”“好剧安利”等栏目中,各种题材的微短剧映入眼帘。但与此同时,对微短剧进行切条、搬运、推广、引流等行为带来了不少版权问题。
一些独播、收费的微短剧经过简单加工,成为了能在其他平台免费观看的合集;社交媒体平台上,可以看到不少关于短剧搬运变现的“攻略”“教程”;披着二次创作、剧情解说外衣的侵权传播也时有发生……
“其实在几年前,视频平台上就曾因二次创作产生过版权纷争。经过共商共治、强化监管,侵权现象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指出,但随着微短剧的兴起,版权问题再次显现。
“视频的二次创作,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判定相对复杂。”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助理李珂介绍,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主要遵循“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的第一项要件是关于特定、特殊情形。具体看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13种使用情形。”李珂说,“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学习、研究、欣赏’‘适当引用’以及‘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是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中被告常用的合理使用抗辩事由。”
“三步检验法”的第二项要件是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李珂指出,直接搬运型和简单剪辑型短视频与原视频的传播产生了明显的竞争关系,因而应当认定其影响了原视频的正常使用。
“三步检验法”的第三项要件是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可以从原表达及新增表达的对比来评价损害的合理性。”李珂告诉记者,“如果二创作者增加的独创性表达显著大于其使用的原有表达,那该使用行为就增加了整个社会的表达总量,此时对权利人的损害就可能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反之,如果二创视频在利用已有表达的基础上,只增加了少量的独创性表达,则其对权利人的损害是不合理的,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在科技不断发展成熟的背景下,多数视频平台已通过技术手段处理视频内容。哈希值、视频指纹等识别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到视频内容的原创度判断和侵权比对中。
“一些视频平台采取了协同过滤机制,包括初审(技术识别加人工审核)、冷启动、加权推荐以及人工复审等环节。”李珂指出,这些过滤措施具有实践可行性,并且确实能够有效遏制侵权结果发生。
促合作、强监管、重预防
微短剧带动了大批从业者的参与。新的内容产业和媒介形式逐渐发展形成。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微短剧行业的引导和规范。
“原视频与二次创作视频是共生共存的关系。”郑宁说,“长远来讲,二者之间要找到一个互惠共赢的合作模式。比如说二次创作视频使用了原视频的片段,可以附带链接给原视频引流,实现互相受益。”
李珂介绍,可以探索原视频与二次创作视频的收益共享机制,以实现对二者的正向激励。“对二次创作视频来说,可以采用‘一对多’的开放式版权授权模式。权利人让渡部分财产权换取传播利益,而二创作者则通过知识共享协议打破了创作困局。这有助于营造更加友好的创作环境。”
“对于传播平台而言,要强化监管责任。一是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三是适当引入平台过滤机制,探索权利人与视频平台合作的有效路径。比如通过提供文本关键词、黑名单、预警名单等方式,预防、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李珂说。
此外,专家指出,提高版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尤为重要。
“目前的过滤技术还有不成熟之处。未来可以考虑通过正版标记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识别处理。”郑宁说。
李珂建议视频平台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主动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从长远看,推动构建视频领域的新型授权机制,是应对视频侵权、促进视频创作良性发展的治本之策。”
文/付锐涵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