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游客的避雨需求不该被景区当成生意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28 07:22

近日,有游客发视频反映7月25日凌晨爬泰山时遇大雨,山顶的商家对进店避雨的游客开出价格。视频中,有店家吆喝“座位40元一位,没有凳子的25元一位”。26日上午,泰山景区投诉站一名工作人员回复记者,通过短视频已锁定两家商铺,正调查询问中。该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销售商品和服务收取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游客在店内避雨收取费用是否合理,正与市场监管部门研究此问题。

消费者进入店内避雨竟然被收费,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认为游客在店内避雨影响了商家的经营,商家也为游客提供了服务,故商家可以收费。也有网友认为收费不合理,商家吃相难看。而讨论消费者的“避雨权”以及商家能否收费问题,显然应结合社会常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大街上行走遭遇大雨时,进入街边商铺避雨的情况时常发生,但尚未见到有商家对此收费。而且,一些商家在没有为行人提供避雨义务的情况下,既没有关门谢客,也没有让避雨者看脸色,恰恰体现出其古道热肠和乐于助人的文明素养。

回到泰山这起“避雨收费”事件上来,在旅游旺季,每天成千上万人爬泰山,要是很多人涌进餐馆避雨,确实会影响商家正常经营,且避雨者携带的雨具等会弄湿弄脏地面,加重工作人员负担。加之山顶租金较贵,故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符合情理,不必苛责商家见利忘义或格局小,毕竟商家也要盈利,也要养家糊口。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景区不该刻意摆脱自身责任,忽视消费者的“避雨权”。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消费者“避雨权”,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常识完全可以推导出来。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则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也就是说,旅游者的“避雨权”,作为经营者的景区应当予以保障,这是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满足游客更好体验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要知道,在山顶等特定旅游场所,旅游者遭遇大雨、大风、冰雹、暴雪、降温等天气,实际上相当于遭遇了“危险”。且现实中,大雨确实会影响旅游者的正常旅游观景,并影响其视线,极易导致游客滑倒、摔伤。故在此时,游客有权请求景区等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也应提供实实在在安全保障义务,满足游客的避雨需求。

虽然景区往往将景区内的商店、饭店出租给他人经营,但两者依然是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旅游法》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景区在出租场地,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预见到山顶可能会有大风、暴雨等突发天气状况,并要求商店的实际经营者为游客提供避雨服务,满足游客的正当、合理需求,同时可酌情减少部分租金。

文/史洪举

漫画/陈彬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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