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着赚钱”可真“刑” 租售银行卡、电话卡可能构成帮信罪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12 23:03

银行卡出租出售竟然可能是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普通民众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帮凶?针对这些问题,7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发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简称“白皮书”)。

北京三中院三年半审结帮信罪案件634件 超九成为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

据北京三中院介绍,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罪案件呈“井喷”增长态势。据统计,2019年至2023年6月底,北京三中院辖区法院审结帮信罪案件共计634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严惩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一审裁判结果来看,自由刑方面,400名自然人被告中,35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占比89.8%,其中7人被判处拘役,24人的执行方式为缓刑;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刑方面,360名被告人被判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金,占比90%,整体罚金刑与自由刑相适应。由于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工作的深入开展,此类案件的上诉率极低,截至 2023年6月底,三中院受理的帮信罪上诉案件共11件,上诉率为2%。

白皮书公布的调研数据显示,帮信行为作为信息网络犯罪完成的重要一环,严重割裂了该罪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联系,极大程度阻碍了侦破工作开展与涉案财物追回,危害性极大。三中院刑一庭庭长王文涛、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中华就帮信罪的行为方式、“主观明知”“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释法。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介绍,目前,帮信罪案件主要集中于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这一非技术性帮助行为,占比达93.2%,且主要集中于涉众电信网络诈骗。

帮信罪被告人呈年轻化、低文化程度态势 多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租卖 

与此同时,帮信罪案件中,45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9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56.2%,被告人呈现年轻化、低文化程度态势。

白皮书显示,北京三中院辖区内,帮信罪被告人多是将银行卡、电话卡租借给他人使用,这种“两卡”租卖几乎是零本万利、“躺着赚钱”。帮信罪的低经济投入、低体力投入和快速收入回报,对普通民众具有一定吸引力。

从调研情况来看,被告人通常有相对固定职业,兼职售卡情况突出,形成了由“购卡人、收卡人(中间商)、售卡人”组成的交易链条,且售卡人在链条末端、人数众多。经调研,在400名自然人被告中,30岁以下的有233人,占比 58.3%;35岁以下的有317人,占比79%;45 岁以下的有380人,占比95%。在写明文化程度的363名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04人,占比56.2%;高中(包括职高、中专)文化程度的有96人,占比26.4%;大学(包括大专)文化程度的有63人,占比17.4%。在提供技术性支持的23件案件中,35名自然人的平均年龄为28岁,其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1人,可见技术性支持行为亦不存在过高文化门槛。在有明确违法所得金额的 257名被告人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有171人,占比66.5%。在全部案件中,提供技术性支持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非技术性帮助,前者获利一般数万元,最高达数十万元,后者一般仅有数百元。

北京三中院:倡导公民个人提高法律意识 互联网平台强化技术监管

在北京三中院公布的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发布可以解封 QQ号的广告,收取每个解封账号 15元至20 元的费用。被告人李某和苏某(另案处理)通过QQ接收赵某发送的冻结QQ号,在查询到账号冻结原因为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以雇佣他人发送解封短信、使用网络搜索的人脸照片进行验证等方式解封账号,据此收取赵某每个解封账号7.5元或 10元费用。赵某被抓获后供述因解封账号违法所得共计38万余元。李某和苏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赵某支付解封账号费用给李某和苏某共计25万余元。经公安部门相关系统对涉案QQ 号进行筛查,发现全国已报刑事案件逾300例,涉案金额共计近3000万元,其中两超案件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人赵某、李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提示,为他人逃避监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而解封相关网络账号,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作为犯罪处理。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李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表明,为获取非法利益,组成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组织他人刷脸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五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隐罪是经常涉及的两个罪名,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交叉,但构成要件方面有明显区别。从主观要件来看,两罪的区分在于,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掩隐罪的处罚重于帮信罪,实践中,被告人多以 “不知道转的账是犯罪所得”为由进行辩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严惩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为实现源头性预防、管控和打击,形成治理帮信犯罪的社会合力,三中院刑一庭法官栾广萍就预防帮信犯罪的诉源治理方面提出了倡导公民个人提高法律意识、建议监管机构完善规范体系、互联网平台强化技术监管等相关建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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