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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法院:建议建立审理涉及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案件的“绿色通道”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6-14 15:48

6月1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涉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通报会获悉,石景山法院通过调研2020年至2022年间审理的432件涉及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发现,25岁到35岁之间女性劳动者主要因婚姻、生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未落实,案件占比59.3%,超过一半。

此外,女性劳动者受《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的特殊权益存在被“隐性”侵犯的情况,例如,在孕、产假期间,以调整工作岗位为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以工作未完成为由克扣女员工绩效等,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侵权的实质。为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石景山法院建议建立审理涉及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案件的“绿色通道”。

石景山法院3年审理432件涉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案件 90%当事人从事服务行业

在发布会上,石景山法院副院长陈石磊介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石景山法院通过调研2020年至2022年间审理的432件涉及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对案件争议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梳理总结,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调研发现,该院受理的涉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等案由,案件审理内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加班费以及家政服务类的劳务合同等,纠纷的产生除了女性劳动者特有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之外,集中表现于女性劳动者较为集中的家政服务业、销售类行业,比如涉及老年女性因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产生的与家政公司及雇主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数量增多。

在石景山公布的3起典型案例中,有两起纠纷案例的当事人均处于结束产假返岗后的哺乳期。

近三年来,石景山法院受理的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案件数量约占整个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25%-35%,其中90%的女性劳动者从事的工作集中在商超、家政、餐饮、服装、环卫等日工作时长较长的服务行业,超额工作的补偿赔偿问题成为主要争议问题。

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存在被“隐性”侵犯的情况

此外,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存在被“隐性”侵犯的情况。特殊权益是指《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对于女职工“四期”的基本保护,多数用人单位可以做到不随意辞退、不解除劳动关系,但仍存在“隐性”侵权行为,如在产检期间工资支付、生育津贴发放、孕期工作调整等方面的性别歧视,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案由。如在孕、产假期间,以调整工作岗位为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以工作未完成为由克扣女员工绩效等,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侵权的实质。

在石景山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张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张女士入职某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次年年初,张女士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上班后,公司部门主管要求张女士前往位于另一城市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张女士以处于哺乳期无法前往外地为由拒绝。后公司主管多次劝说张女士无果,一个月后向张女士的工作邮箱发出通知,要求张女士于三日内到该培训基地予以报到,并接受公司的培训安排,否则将依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张女士收到通知后即与部门主管联系,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表示无法前往外地的培训基地,十日后,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张女士作为哺乳期间妇女,公司应与其协商工作岗位,并根据哺乳期妇女的特点适当照顾,现公司未考虑哺乳期的特点,要求张女士前往外地培训基地进行培训,有违法律规定。故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女性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对此女性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同时保留必要的证据,以利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石景山法院建议建立审理涉及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案件的“绿色通道”

女性劳动者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复杂多样,区分不同年龄阶段有所不同。就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来看,女性劳动者当事人从20岁左右进入生育年龄到50岁之后进入退休年龄的人群均广泛涉及:25岁到35岁之间女性劳动者主要因婚姻、生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未落实,案件占比59.3%,而劳动能力下降和更年期影响工作等情况往往成为40岁到50岁之间女性劳动者提起诉讼的诱因,占比28.2%,而50岁以上女性则多因退休年龄、工龄认定、年休假补偿等原因权益受到侵害,占比12.5%。

涉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案件多为特殊权益与一般权益交织,审理内容复杂,用人单位的侵权方式更加隐蔽,女性劳动者举证难度大,目前女性劳动者尤以老年退休再就业女性劳动者“抱团取暖”的群体性诉讼容易发生。

基于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审理难点,石景山法院建议,建立审理涉及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案件的“绿色通道”,充分考虑女性劳动者在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心理及生理的特殊性,选派调解能力比较强的女性法官审理,审理中注重情绪安抚、隐私保护,切实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加强与工会、妇联等部门间的沟通联络,打造妇女权益维护网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社会角度助推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提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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