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不照顾继父,约定赠与房子可不作数吗?法院:继父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武汉晚报 2023-06-13 13:29

继父承诺把房产赠与继女,但是眼见生病后继女对自己不闻不问,继父决定撤销赠与。两人为此打起了官司。6月9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该院认定继女拒不赡养继父,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父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回赠与房产。

2014年,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两人均为再婚,王女士还带着一个女儿小王。李先生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错,王女士没有工作。婚后,李先生的工资卡一直由王女士保管。2015年,两人在汉阳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直没有办房产证。

2018年,王女士提出要把这套房子赠与已成年的小王,李先生同意了。夫妻俩和小王签订了一个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小王且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同时约定小王应对继父李先生尽赡养义务,照顾其生老病死。

“婚后,我们三人一直生活在一起,都住在这套房子里。”庭审中,李先生说,谁知道自己生病后,老婆和继女变了样,不仅要离婚,还要把自己赶出这套房子。

王女士则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经无法生活在一起。李先生要离开家,是因为要去外地工作。

李先生说,2020年,他被查出来患有多种疾病,身体僵硬、行动迟缓。住院期间,王女士和继女对他不闻不问,让李先生寒了心,矛盾愈演愈烈。2021年,王女士提出离婚,被外地一家法院驳回。今年初,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撤销对小王的房屋赠与。

我国民法典第636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赠与协议中约定的该赠与不可撤销能否排除李先生的法定撤销权。

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合同虽然约定了该赠与不可撤销,但是赠与协议中也约定了小王应当对李先生履行赡养义务,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小王拒不赡养李先生,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因此,该法院判决撤销三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承办法官提醒,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以法定事由的发生为前提。一旦发生法定事由,即使赠与财产已被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取回财产。

为了确保赠与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有时双方当事人会在赠与合同中拟定不可撤销条款。但该约定并不意味着赠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作为救济途径。因此,即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赠与不可撤销,也可根据法定事由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文/耿珊珊 金红羽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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