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北京的王女士在北京海淀区一家一汽奥迪4S店内看中一辆车,当天签下车辆销售确认单并交付定金。“可我交定金的第二天,4S店给我打电话说我不能享受单子里载明的优惠,需要加钱买车。”王女士说,怎么定金交了,商量好的优惠说没就没了呢?
消费者:商量好的优惠额度 交过定金后4S店不认了
王女士说,今年4月初,她在北京海淀区一家一汽奥迪4S店看中一辆天云灰色外观,红色内饰的双离合四驱版的奥迪Q5L。“销售人员说,这辆车属于个性化定制款,目前只剩一辆,并表示能在能力范围给我很多优惠。”王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最终原价42.93万元的车,在分期后价格降至34.68万余元,还赠送了一堆附属品。
随后王女士向北青报记者展示了她与4S店签订的车辆销售确认单,其中明确载明王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以及各类优惠方案。
“可第二天上午,4S店说我不符合大客户的级别要求,不能享受合同中一项8600元的优惠,要求我提价购买。”王女士说,该优惠的名目为“大客户优惠”,在起初贷款审核时,自己将社保、工作单位、职级都已经表述清楚,之后才签订的购车合同。于是她要求4S店给出合理理由,并一气之下要求退款。
“销售人员说,退款也要十几天后才能回到我的账户里。在持续沟通期间,4S店又同意按照原优惠价格购买车辆。”王女士说,当她再次提出购买挑选的那辆定制款车辆时,销售人员告诉她,车已经被别人买走了。
“4S店三天内就把这车卖给别人了,要买同样配置的车需要等2个月。”王女士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遵守交易的诚信、公平和有效原则,在退款没有完成时,合同就依然具有约束力,4S店应按照合同履行。如今4S店既不能及时提供车辆,又不能及时退款,这样拖延消费者是不公平且不诚信的。
一汽奥迪总部客服:“大客户优惠”需要两层审批 厂家认定不合格就会驳回
北青报记者分别联系了北京朝阳、房山、石景山、大兴等地的一汽奥迪4S店,询问“大客户优惠”的具体细节。几方均表示,“大客户优惠”分为普通、精英、VVIP3种级别,分别可优惠指导价1%、2%、3%,每个级别对应不同购车人的身份等级,等级越高,享受优惠力度越大。
一汽奥迪客服电话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大客户优惠”有两种实施方案,第一种是手册目录型,包括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双一流高校主要领导人、非双一流高校负责人 ;三甲医院负责人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奖项获得者、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家高级人才;或目录单位主要负责人;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等世界级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含全运会等国家级比赛)及国际级运动健将,奥迪英杰汇成员及有全国影响力的明星、名人,以及其他在特定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影响力的人物(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劳模等。第二种,是外拓型,购车人需要配合奥迪公司进行外拓活动,具体细节还需向经销商进行咨询。
随后,北青报记者致电一汽奥迪官方客服,当咨询“大客户优惠”相关细节时,工作人员表示,奥迪的“大客户优惠”材料由经销商初步审核完毕之后,提交给总部和厂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惠金额会返现给客户,如果不符合标准,依旧会被驳回。
“属不属于大客户,经销商说了不算,也不能随便提交。”工作人员说,“但是如果属于外拓方面的,也是可以享受到的。”
4S店:销售人员没核实职级 签单后才发现不符合标准
王女士购买车辆所在奥迪4S店负责客户投诉的经理告诉北青报记者,汽车销售人员在与王女士协商买车事宜时,负责大客户优惠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销售人员也没有核实她的身份,只是在办理贷款时查看了社保,就签订了车辆销售确认单。
经理表示,按照销售人员反馈情况,王女士所在单位以及其个人的职级是符合大客户优惠标准的,于是双方签订了销售确认单,并交付了定金。
“第二天大客户经理在查询的时候,发现王女士虽然属于指定单位,但职级不符合标准。”经理说,按照流程,经销商也只是在初步审核后向厂家提出申请,“可这种情况,厂家绝对不会通过大客户优惠申请,必须向客户解释清楚”。
他说,销售人员致电告知王女士沟通协调,并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要么在没有大客户优惠情况下购买该车,要么退款,而对方也表示接受退款。在退款过程中,车辆按照规定在系统里释放,并销售给其他客户。可此时王女士又改口称决定按照优惠价格购买该款车型,由此引发的争议。
对于工作人员的解释,王女士说,“我没有必要隐瞒职级,我所在单位官网就能在负责人一栏看到我的名字,我也不清楚大客户对职级的具体要求,也不知道还有外拓这一说。”
律师:4S店盖章的购车确认单 到底有没有合同效力?
国双律师事务所梁丽律师认为,汽车销售确认单是买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合同,也就是正式的车辆买卖合同而提前达成的书面协议,应属于预约合同。该确认单中载明了买卖双方、车辆及价款、车辆交付与验收等内容,为双方进一步签订买卖合同奠定了基础。
律师表示,在王女士签订的汽车销售确认书当中,王女士及对方汽车销售人员虽均有签字,但确认书中也明确载明“买方完成本协议的电子签名后,该《车辆销售确认单》生效,买方承诺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故在未进行电子签名之前,该销售确认单并未生效。
如果双方已经电子签名,该确认书本质上具备合同效力。律师表示,在签订确认书期间,4S店收取了王女士交付的定金,却没能按照正规程序及时对王女士的职级进行审核,导致后续的车辆售价与确认书上的优惠价格不符,致使双方未能进一步达成买卖合同,对此4S店应对其给王女士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一定要谨慎思考,明确自身需求,避免在协商阶段,未能及时、准确地表达自己真实诉求,导致自己维权困难。
实习生 武雨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