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最高法公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涉“大头儿子”“青花椒”等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4-20 17:20

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 年)》、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及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都在其中。

涉“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1994年,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 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委托,刘某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 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刘某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3年,刘某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刘某签署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称与洪亮签订转让合同属于被误导。央视动漫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某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权属归央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央视动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某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央视动漫公司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表示,该案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对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对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支持优秀文化作品广泛传播、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全国首例涉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

据了解,日本某制药公司是名称为“ED-71制剂”的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同时也是上市原研药“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日本某制药公司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药品和专利进行登记,主张其原研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均相关。温州某制药公司申请注册“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日本某制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某制药公司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驳回日本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日本某制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广海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案判决贯彻立法精神,对实践中出现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涉“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上海某餐饮公司为3款“青花椒”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21日,某餐饮公司发现某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火锅店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某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某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由于饭店、餐厅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涉案商标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中,某火锅店店招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样,是对其提供的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这一特点的客观描述,没有单独突出使用,没有攀附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某火锅店被诉行为系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二审判决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据了解,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经营者。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常用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广告页面,并将这些页面挂接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或多条,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以闪速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闪速推公司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开展“万词霸屏”业务,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闪速推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75.3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郃中林表示,该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据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2022年,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品牌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国法院去年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6165件,审结543379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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