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高院4月19日消息,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小陈因代驾需要,在网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599元的小型折叠电动车。店家宣称该电动车续航里程80公里,小陈收货后实测其续航里程仅40公里左右,还发现该款电动车的合格证所载续航里程就是40公里。最终,小陈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获得法院支持。
2022年4月8日,小陈因兼职代驾需要,在张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辆1599元的小型折叠电动车。店铺宣传该产品续航里程约80公里,但小陈收到货后实测该电动车续航仅40公里左右,在线客服声称刚到货时电池是虚电,需要按照其提供的充电方式激活电池,小陈照做后电池续航能力仍未改善。
事后小陈翻出商品包装盒中所附的产品合格证,才发现该款电动车合格证所载续航里程就是40公里。小陈顿感受骗,再次联系在线客服要求退款,但此时该淘宝店铺已关闭。随后小陈通过淘宝官方平台介入、市场监管局投诉等途径维权无果,遂将店铺经营者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经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退还小陈购车款1599元,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小陈在收到退还的购车款后三日内将涉案电动车退回给张某。
法官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案中,张某在其淘宝店铺宣传的涉案电动车续航里程与实际严重不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夸大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张某妄图通过关闭店铺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据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治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