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掘唐代帝陵对文物原初埋藏环境造成不可逆破坏 两男子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4-07 17:17

男子李谋斌和刘某伙同他人,多次对陕西省城蒲城县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中出土的唐代汉白玉哀册残件系古代帝王、后妃、子嗣等崩逝后颂扬其功德的文字,并用于随葬,属于国家三级文物。他们对唐代帝陵区域内文物古迹的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帝陵文物本体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并对文物的原初埋藏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4月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以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某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斌伙同刘某甲等七人,在蒲城县某村西北处一古代墓葬进行盗掘。其中刘某甲为组织者,刘某丙负责接送盗掘古墓人员;李某斌等人从事盗洞挖掘、吊土等工作。在该墓葬中盗挖出玉条、铜镜、铜钉,后将挖出的物品交给李某某保管。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作出的关于蒲城县三处唐代帝陵被盗遗存的鉴定书显示,陶池村被盗现场,这一区域属于唐穆宗光陵陵区;石滩村被盗遗迹出土了汉白玉哀册,属于帝后或者太子级别皇室成员才能配享的高等级随葬品,据此判断,石滩村被盗的遗迹应该属于光陵的高等级陪葬墓。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作出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表明,唐代汉白玉哀册残件,属于古代帝王、后妃、子嗣等崩逝后颂扬其功德的文字,并用于随葬,属于国家三级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2021年2月左右,刘某甲与闫某两人发现蒲城县一处古墓,二人商量后决定盗掘,随后刘某甲联系闫某、刘某等11人共同对此处古墓进行盗掘,在此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中,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该团伙盗掘一周左右后,认为此处不是古墓,后放弃盗掘。

后蒲城县文物局作出认定书,结论为,被盗墓葬为唐光陵鹊台遗址;唐光陵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鹊台遗址是唐光陵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的鉴定书显示,这一区域属于唐穆宗光陵陵区,被盗的夯土台是鹊台遗址,属于神道旁重要的礼制建筑遗址。

2021年3月初,刘某甲组织刘某等11人经预谋后,携带专用工具将蒲城县惠文太子墓盗掘,盗得唐代灰陶拱手男立俑一件、唐代灰陶朱绘男立俑一件,陶人佣、骑马佣及若干陶俑碎片,此次盗掘历时20余天。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出具关于蒲城县三处唐代帝陵被盗遗存的鉴定书显示,北刘村北侧古代墓葬盗掘地点应该是唐睿宗李旦桥陵陪葬墓,从封土规格及位置分析,属于高等级墓葬。所盗物品为唐代灰陶拱手男立俑一件、唐代灰陶朱绘男立俑一件,均为国家三级文物。所盗唐代陶骑马俑残件2组、唐代陶俑残件1组,均为一般文物。

此外,202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蒲城县盗掘了一处古墓葬,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此处墓葬为汉代古墓葬。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关于蒲城县三处唐代帝陵被盗遗存的鉴定书认为,唐代帝陵(包括其陵园和各类附属设施)均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大遗址,对研究中国古代帝王陵寝制度和唐代历史文化等重大学术课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被盗区唐代帝陵中的桥陵、景陵和光陵陵园区域,被盗掘遗迹是唐代帝陵的高等级陪葬墓及礼制建筑基址;本次对唐代帝陵区域内文物古迹的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帝陵文物本体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并对文物的原初埋藏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盗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脱离了原始埋藏位置,对于遗物的归位造成了不可逆的信息错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斌经他人联系组织,参与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刘某、李某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李某斌有劣迹,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根据刘某、李某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刘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某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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