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洋房是百年风云沉默的见证者,承载着一代代人独特的生活记忆,也是无数人的“梦中情房”。但因为历史原因老洋房产权分散的情况比比皆是,如何管理、处分老洋房成为产权人面临的共同难题。作为南京一座老洋房产权人之一的黄先生,因老洋房出租纠纷将其他产权人告上法庭。2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南京玄武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据了解,南京和谐路3号房屋是一栋民国建筑,建造至今已有九十多年,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房屋现由黄某与第三人王某、朱某等11位共有权人按份共有,部分产权人定居境外,其中黄某的份额为65/672。
2006年6月9日,黄某与第三人王某等6名共有人签订了《关于3号房屋析产使用权协议》,约定其中16.9平方米的门卫房暂作为共用面积,租金将作为公积金。
2007年11月18日,黄某与第三人王某等7名共有人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的屋顶维修、院中化粪池、地下室的日常维护、修缮费用由公积金中支出。境外产权人对上述两份协议均知晓并表示同意。
2012年,第三人王某、朱某代表3号房屋产权人与某公司就16.9平方米的门卫房签订了《租赁合同》,将门卫房出租给某公司。2017年8月及2021年8月,第三人王某、朱某与某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
黄某认为其不知晓第三人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他作为共有权人之一,应按相应份额享有房屋出租所得收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3号房屋门卫室占有使用费中归黄某的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3号房屋的大部分产权人于2006年6月9日签订了《关于3号房屋析产使用权协议》,同意将门卫房出租租金作为公积金,2007年11月18日签订了《协议》,进一步明确公积金使用范围及公积金的管理规则,黄某本人以及境外产权人均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根据上述协议,从2012年起,第三人王某、朱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出租门卫房并获取相应租金作为房屋公积金。后王某、朱某与某公司续签租赁合同,应视为对2006年、2007年协议的继续执行。在共有产权人达成新的协议前,各方已达成的关于门卫房的使用方式应继续有效。因此,王某、朱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无权要求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南京玄武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刘静静表示,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联系历史与现实的纽带,是一种稀缺的、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一种极其脆弱的物质存在。把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有助于我们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案涉房屋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法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以需要储备一定的维修基金,保证必要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修缮。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故在产权人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大部分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成立房屋维修公积金,既是保证自身居住房屋符合使用用途,也是对市级文物的保护,对此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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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