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在接送孩子途中摔伤 雇主和家政公司有责任吗?
扬子晚报 2023-02-09 08:32

如今,很多家庭会找家政服务员帮忙接送小孩上下课。那么如果在服务过程中,钟点工不慎发生意外,责任应该怎么划分?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判钟点工承担了主要责任。

陈阿姨经某家政服务公司介绍,受雇于南京某家庭,双方约定的陈阿姨的主要工作是:做饭、打扫卫生、接送孩子上学等,工作地点在某小区5栋602室,每日工作4小时,月工资2800元。2020年10月29日下午6时,陈阿姨按照往常习惯,去某商厦接送雇主的孩子回家,在下楼梯时,陈阿姨不小心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脚踝骨折,在家休息4个月,医药费共花费了4200元,保险报销2600元。

陈阿姨认为自己是在接送孩子的过程中受伤,雇主张某和某家政服务公司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与二者之间协商未果后,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1500元,误工费112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辩称,原告与其是居间关系,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原告自身存在足部病变,急诊病历没有明确是骨折或者踝关节骨折,主张劳务期间受伤导致踝关节骨折证据不足;家政服务公司已为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原告2596.05元。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原告并非雇佣关系,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至张某家中从事家政工作,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称10月29日受伤,但10月30日的急诊X诊断报告无法看出骨折;原告自身存在疾病,未尽注意义务摔倒,应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的治疗费用已经过保险理赔,对中药药剂费用不认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过长,标准没有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对陈某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陈某承担60%的责任、张某承担40%的责任。对此,承办法官陈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要综合考虑家政公司与被雇佣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缴纳社保等,在本案中因家政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并未与被雇佣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工作期间受伤,应当按照雇佣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文/陈宁 王强 余敏 任国勇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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