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辞退 公司合法吗?员工有责吗?
成都商报 2023-01-11 10:35

张某与三家公司劳动纠纷

甲公司

张某任品牌总监一职,月薪5万元,仅试用3天被解雇

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工资9千余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回应:安排给张某的工作任务没达到预期,且简历造假

丙公司

张某2019年7月1日至9月16日在此工作

法院仲裁结果为:北京某丙公司给付张某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2019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工资6万元

丁公司

2019年8月19日到11月26日,张某任职品牌总监。

法院在一审判决结果为:北京某丁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差额23858.2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共计需支付11余万元,驳回张某其它诉讼请求。

公司指出:张某近一个月的时间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

此前有媒体报道,张某入职北京某甲公司任品牌总监一职,月薪5万元,仅试用3天张某就被解雇,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工资9千余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新闻报道后,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异常,也有网友认为这可能是用人公司“以挖代裁”的套路。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已公布的判决材料发现,张某涉及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与另外两家公司劳务合同的诉讼。判决材料显示,张某同时在另外两家公司试用,进入公司后就开始录音等收集证据。

某甲公司的负责人耿先生近日告诉记者,试用期间他发现张某简历存在造假,在诉讼期间他了解到,张某一个案件会从仲裁到再审不断诉讼,还因类似情况与多个公司发生劳务纠纷,一些公司担心官司影响企业名誉或疲于诉讼就会接受私了。耿先生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对多个企业进行“职场碰瓷”。

记者致电张某核实情况,张某未接受采访。

月薪5万试用3天被辞退?公司回应:他简历造假

据耿先生回忆,2020年春,北京某甲公司在求职平台发布招品牌总监的信息,因受疫情影响,耿先生通过线上的方式面试了张某。面试时张某给耿先生的感觉还不错,在未背调的情况下,公司让张某入职。2020年5月18日,某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万元,转正后加入绩效。

耿先生称,张某试用期间不仅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他安排给张某的工作任务也没达到预期。他曾两度与张某交流整改,但是整改后还是不行。在一个商务活动中,耿先生还遇到张某简历中提到的前单位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的简历显示,他在某乙公司带领过120人的团队,但耿先生询问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说,“根本没有这回事,我们没那么多人。”

耿先生认为,张某与公司所招聘的工作岗位不匹配,无法胜任,试用期不达标。2020年5月21日,某甲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提出要与张某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离职薪资核算情况为:试用期4天薪资以月薪5万元计算,共计9195.4元,并希望张某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张某收到《解约声明》未去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他表示不服,要求某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还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为:某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某甲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约2.3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公司无需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工资约2.3万元。

张某则同意仲裁结果,希望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与另两家公司有劳务纠纷 此前任职公司承认存在一定过错

在上诉过程中,耿先生还发现张某不止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过关于张某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劳务纠纷案件。

其中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显示,1979年出生的张某,学历为本科。他曾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北京某丙公司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北京某丙公司给付他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2019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工资6万元。张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某撤诉。

而张某涉及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判决材料显示,张某在招聘软件上看到另一家公司北京某丁公司的招聘信息,在2019年8月19日,经招聘后入职北京某丁公司,任职品牌总监。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11月26日,约3个月时间。

判决材料显示,张某提交了他与北京某丁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等证据。在2019年11月23日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群里对他个人发起攻击,说他是“假工作”。到了11月26日,他去工作时被告知遭到解聘。

法院查明,2019年8月19日至11月26日期间,北京某丁公司按照张某全勤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北京某丁公司通过个人向张某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但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某丁公司则指出,张某未告知北京某丁公司,他在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仍在其他公司工作,张某在2019年8月19日入职北京某丁公司工作,与上述时间显然重合。两家公司一家在大兴区,一家在丰台区,相去甚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为,北京某丁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差额23858.2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共计需支付11余万元,驳回张某其它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涉事公司否认“以挖代裁”称是对方“职场碰瓷”

关于张某与某甲公司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该理由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某甲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张某在某甲公司工作的时间极短,而试用期亦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很难建立信任基础;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2021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某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再审期间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维持上述判决。

此外,对于张某与某甲公司的案子,许多网友怀疑某甲公司是“合同钓鱼”“以挖代裁”。

对于网友的说法,耿先生表示,在通过招聘软件认识张某之前,公司与张某没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也不知道张某此前在哪里工作。相反,张某利用公共资源,甚至反复起诉,这种行为应当算作“职场碰瓷”。

记者致电张某欲了解整件事的情况,但张某未接受采访。

文/陈卿媛 马晓彤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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