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工人日报 2022-12-19 07:15

“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在家休假,工资照开,这个合同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近日,提起《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劳动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辽宁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裴丹激动地说。据悉,这是沈阳市总工会在疫情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创新举措。

针对物业职工接触人多而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概率高于常人,今年6月,沈阳市总工会、市服务业工会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在“1+3”集体合同中再增加个“1”,变成“1+3+1”集体合同,让物业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据了解,“1+3”中的“1”是《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集体合同》,“3”为《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新增的“1”是《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劳动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月30日,“1+3+1”集体合同在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

专项集体合同约定:职工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在治疗、医学观察期间,所属行业(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病假期间,如果是新冠肺炎患者的职工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由所属行业(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对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的职工,所属行业(企业)可安排职工居家办公,依照有关规定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专项集体合同还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一项中明确:所属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疫情期间,所属行业(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属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等。

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君说:“疫情期间,职工权益得到保障是稳定职工队伍、保证正常工作的最好办法,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人心稳了,企业开展工作也更顺畅了。”

据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畅介绍,截至12月8日,该市已有22家符合条件的主要骨干物业公司签订“1+3+1”集体合同,覆盖职工4000多人。

沈阳市总工会二级巡视员王静表示,“1+3+1”集体合同模式为疫情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引导其他类型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方式,妥善解决疫情时期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问题,形成职工权益实现和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文/刘旭

编辑/倪家宁

相关阅读
休陪产假被认定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专家建议增加休假强制性
工人日报 2024-07-08
员工提供虚假诊断书“骗取”病假工资?法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7-05
孕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公司继续履行职工劳动合同 支付工资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11
丈夫病危妻子请假照顾被公司开除 法院: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支付赔偿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05
经常骚扰女同事致多名女职工离职 企业副总遭解雇后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30
员工12次提前吃饭被辞退 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支付赔偿金两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施行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均可集体协商
法治日报 2023-10-16
“没想到我们网约车司机也能签集体合同”
工人日报 2023-08-15
最新评论